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甲○○
王麒鈞(原名王曉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850,2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除已繳8,100 元
外,其餘21,021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
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