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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96年度,150號
KSHV,96,上,150,200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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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x○○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複 代理人 莊進祥律師
上 訴 人 U○○
訴訟代理人 甲子○
上 訴 人 X○○
訴訟代理人 甲丑○
上 訴 人 G○○
            0號
      H○○
      甲乙○
      甲丙○
      甲卯○○
      Q○○
      甲戊○
      甲丁○
      d○○
      午○○
      J○○
      I○○
      M○○
      申○○○(兼陳金和之承受訴訟人)
      未○○○(兼陳金和之承受訴訟人)
      A○○(兼陳金和之承受訴訟人)
      庚○○○○○○(即鄭順天之承受訴訟人)
      z○○(即鄭順天之承受訴訟人)
      天○○(兼陳金和之承受訴訟人)
            號
      亥○○(兼陳金和之承受訴訟人)
      甲甲○(即鄭順天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二十三
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寅○○  住高雄縣大寮鄉○○村○○路230 之6
            號
上 訴 人 F○○  住高雄縣仁武鄉灣內村灣內3巷11號
      丑○○  住高雄縣燕巢鄉○○村○○○路119號
      酉○○  原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5號
            (現住居所不明)
      E○○  住高雄市三民區○○○路109之2號
      L○○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21號
      g○○  住屏東縣枋寮鄉○○村○○路155號
      甲辰○  住高雄縣大社鄉○○路52號
      巳○○  住高雄市○○區○○路241巷10弄20號
      S○○(即鄭明男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甲庚○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12之7號
      c○○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12之2號
      Z○○  住高雄縣仁武鄉○○○街66號
      戊○○  住高雄縣鳳山市○○街134號14樓
      丁○○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1之3號
      丙○○  住同上
      己○○  住同上
      a○○  住高雄市○○區○○街327號
      y○○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66號
      w○○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77之2號
      黃○○  住高雄市楠梓區○○○路9巷24號
      D○○○ 住高雄市○○區○○街63號
      辰○○○ 住高雄市楠梓區○○○街89號
      N○○○ 住高雄市○○區○○街125巷11弄32號
      O○○  原住高雄市楠梓區右昌一巷1弄11號
            (現住居所不明)
      t○○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522巷5號
      玄○○○ 住台北市○○區○○路174巷1號3樓
      B○○  住同上
      C○○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68之1號
      壬○○  原住高雄市前鎮區○○○路947 巷6 號
             8樓之2
            (現住居所不明)
      子○○  住台南縣南化鄉玉山村玉山4號之1
      癸○○  住同上
      甲壬○  住台北市○○區○○路2段196號8樓
      甲○○(兼朱順德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東縣卑南鄉○○村○○路591巷26
            號
      P○○  住台北市○○區○○街94巷1弄6號5樓
      q○○(即鄭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三民區○○○○街170號3樓
      r○○(即鄭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88號5樓之1
      s○○(即鄭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三民區○○○路18巷11號4樓
       u○○(即鄭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高雄市○○區○○街3號3樓
            (現住居所不明)
      n○○(即鄭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南縣七股鄉樹林村樹林63號之3
      乙○○○(即鄭生財及鄭林雪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塩埕區○○○路148號3樓
      甲己○(即鄭生財及鄭林雪花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高雄市楠梓區○○○路10巷7號
           (現住居所不明)
      W○○(即鄭生財及鄭林雪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25巷6號
      m○○(即鄭生財及鄭林雪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52號3樓
      甲寅○(即鄭生財及鄭林雪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277巷18弄
            12號3樓
      甲癸○○(即鄭博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33巷26之3號
      e○○(即鄭博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i○○(即鄭博義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台北縣中和市○○街109 巷16號2
            樓之1
      v○○○○○○(即鄭博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33巷26之3號
      j○○  住高雄縣仁武鄉灣內村灣內3巷31號
      h○○  住同上
      k○○  住高雄縣鳳山市○○街18巷1號
      戌○○○(即陳萬達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151號
      宇○○(即陳萬達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地○○(即陳萬達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高雄市○○區○○路27巷25號5樓
           (現住居所不明)
      宙○○(即陳萬達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同上(現住居所不明)
      辛○○(兼鄭英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165巷49號
      R○○(兼鄭英琴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高雄市○○區○○路429巷18弄4號
           (現住居所不明)
      甲辛○(兼鄭英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新竹市○○區○○路19巷5弄7
            號4樓
      o○○(兼鄭英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1323號8樓
      p○○  住高雄市○○區○○路58之7號14樓
      Y○○  住同上
      b○○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66巷11號
      f○○  原住98-288 Kaonnhi st.#1106Aiea.HI
      V○○(即奈良井光仁)
           原住日本國東京都北區潼野川3-62-4-1
      卯○○○ 住台北市○○區○○街202巷25號4樓
      甲巳○○(即鄭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仁武鄉灣內村灣內3巷25號
      l○○(即鄭斗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仁武鄉灣內3巷15號
      T ○(即鄭斗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被上訴人  K○○  住高雄縣仁武鄉灣內村灣內3巷30號
訴訟代理人 林富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15日上午10時
5 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得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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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