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x○○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複 代理人 莊進祥律師
上 訴 人 U○○
訴訟代理人 甲子○
上 訴 人 X○○
訴訟代理人 甲丑○
上 訴 人 G○○
0號
H○○
甲乙○
甲丙○
甲卯○○
Q○○
甲戊○
甲丁○
d○○
午○○
J○○
I○○
M○○
申○○○(兼陳金和之承受訴訟人)
未○○○(兼陳金和之承受訴訟人)
A○○(兼陳金和之承受訴訟人)
庚○○○○○○(即鄭順天之承受訴訟人)
z○○(即鄭順天之承受訴訟人)
天○○(兼陳金和之承受訴訟人)
號
亥○○(兼陳金和之承受訴訟人)
甲甲○(即鄭順天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二十三
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寅○○ 住高雄縣大寮鄉○○村○○路230 之6
號
上 訴 人 F○○ 住高雄縣仁武鄉灣內村灣內3巷11號
丑○○ 住高雄縣燕巢鄉○○村○○○路119號
酉○○ 原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5號
(現住居所不明)
E○○ 住高雄市三民區○○○路109之2號
L○○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21號
g○○ 住屏東縣枋寮鄉○○村○○路155號
甲辰○ 住高雄縣大社鄉○○路52號
巳○○ 住高雄市○○區○○路241巷10弄20號
S○○(即鄭明男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甲庚○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12之7號
c○○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12之2號
Z○○ 住高雄縣仁武鄉○○○街66號
戊○○ 住高雄縣鳳山市○○街134號14樓
丁○○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1之3號
丙○○ 住同上
己○○ 住同上
a○○ 住高雄市○○區○○街327號
y○○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66號
w○○ 住高雄縣仁武鄉○○村○○路77之2號
黃○○ 住高雄市楠梓區○○○路9巷24號
D○○○ 住高雄市○○區○○街63號
辰○○○ 住高雄市楠梓區○○○街89號
N○○○ 住高雄市○○區○○街125巷11弄32號
O○○ 原住高雄市楠梓區右昌一巷1弄11號
(現住居所不明)
t○○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522巷5號
玄○○○ 住台北市○○區○○路174巷1號3樓
B○○ 住同上
C○○ 住台北縣三重市○○街68之1號
壬○○ 原住高雄市前鎮區○○○路947 巷6 號
8樓之2
(現住居所不明)
子○○ 住台南縣南化鄉玉山村玉山4號之1
癸○○ 住同上
甲壬○ 住台北市○○區○○路2段196號8樓
甲○○(兼朱順德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東縣卑南鄉○○村○○路591巷26
號
P○○ 住台北市○○區○○街94巷1弄6號5樓
q○○(即鄭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三民區○○○○街170號3樓
r○○(即鄭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88號5樓之1
s○○(即鄭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三民區○○○路18巷11號4樓
u○○(即鄭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高雄市○○區○○街3號3樓
(現住居所不明)
n○○(即鄭宗生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南縣七股鄉樹林村樹林63號之3
乙○○○(即鄭生財及鄭林雪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塩埕區○○○路148號3樓
甲己○(即鄭生財及鄭林雪花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高雄市楠梓區○○○路10巷7號
(現住居所不明)
W○○(即鄭生財及鄭林雪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25巷6號
m○○(即鄭生財及鄭林雪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苓雅區○○○路52號3樓
甲寅○(即鄭生財及鄭林雪花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士林區○○○路○段277巷18弄
12號3樓
甲癸○○(即鄭博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33巷26之3號
e○○(即鄭博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i○○(即鄭博義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台北縣中和市○○街109 巷16號2
樓之1
v○○○○○○(即鄭博義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33巷26之3號
j○○ 住高雄縣仁武鄉灣內村灣內3巷31號
h○○ 住同上
k○○ 住高雄縣鳳山市○○街18巷1號
戌○○○(即陳萬達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市○○區○○街151號
宇○○(即陳萬達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地○○(即陳萬達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高雄市○○區○○路27巷25號5樓
(現住居所不明)
宙○○(即陳萬達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同上(現住居所不明)
辛○○(兼鄭英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165巷49號
R○○(兼鄭英琴之承受訴訟人)
原住高雄市○○區○○路429巷18弄4號
(現住居所不明)
甲辛○(兼鄭英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竹縣新竹市○○區○○路19巷5弄7
號4樓
o○○(兼鄭英琴之承受訴訟人)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1323號8樓
p○○ 住高雄市○○區○○路58之7號14樓
Y○○ 住同上
b○○ 住桃園縣中壢市○○○街66巷11號
f○○ 原住98-288 Kaonnhi st.#1106Aiea.HI
V○○(即奈良井光仁)
原住日本國東京都北區潼野川3-62-4-1
卯○○○ 住台北市○○區○○街202巷25號4樓
甲巳○○(即鄭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仁武鄉灣內村灣內3巷25號
l○○(即鄭斗之承受訴訟人)
住高雄縣仁武鄉灣內3巷15號
T ○(即鄭斗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被上訴人 K○○ 住高雄縣仁武鄉灣內村灣內3巷30號
訴訟代理人 林富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15日上午10時
5 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得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