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37號
KSHM,98,附民,37,200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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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
      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12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陳吉雄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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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