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98年度,470號
KSHM,98,聲,470,2009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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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4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8年9 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涂裕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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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