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文楷
代 理 人 張碧嬌
相 對 人 甲○○
甲○○即宇祥電器行
冠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靜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及「三、法院之判斷 (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記載,應更正為「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及「三、法院之判斷 (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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