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虎簡聲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文楷
代 理 人 張碧嬌
相 對 人 甲○○
甲○○即宇祥電器行
冠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靜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玖佰捌拾捌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以 九十一年度虎簡字第五九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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