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98年度,5號
TNHV,98,重上,5,200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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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①魏浽葶  住台南市○○路000號
     ②魏蒼民  住台南市○○路000號
     ③楊美雲  住台南市○○路○段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邱月竹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
審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98號),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①魏浽葶②魏蒼民③楊美雲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
標的金額依序為新台幣(下同)①陸仟壹佰玖拾萬玖仟肆佰伍拾
伍元、②陸拾玖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③捌仟貳佰玖拾叁萬貳仟
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依序為①捌拾叁萬伍仟貳佰
壹拾貳元、②壹萬壹仟肆佰元、③壹佰壹拾壹萬貳仟捌佰零捌元
。茲限上訴人②魏蒼民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10日內,上訴人①魏
浽葶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30日內,上訴人③楊美雲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4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蘇清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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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