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①魏浽葶 住台南市○○路000號
②魏蒼民 住台南市○○路000號
③楊美雲 住台南市○○路○段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邱月竹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
審判決(95年度重訴字第98號),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①魏浽葶、②魏蒼民、③楊美雲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
標的金額依序為新台幣(下同)①陸仟壹佰玖拾萬玖仟肆佰伍拾
伍元、②陸拾玖萬肆仟伍佰肆拾伍元、③捌仟貳佰玖拾叁萬貳仟
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依序為①捌拾叁萬伍仟貳佰
壹拾貳元、②壹萬壹仟肆佰元、③壹佰壹拾壹萬貳仟捌佰零捌元
。茲限上訴人②魏蒼民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10日內,上訴人①魏
浽葶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30日內,上訴人③楊美雲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4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蘇清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梅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