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上易字第9號
附帶上訴人 甲○○
附帶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孟章律師
上列附帶附帶上訴人與凱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
資等事件,凱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提
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就㈠附帶上訴人甲
○○部分為新台幣(下同)6萬2838元,應徵附帶上訴裁判費150
0元;㈡就附帶上訴人乙○○部分為2萬1000元,應徵附帶上訴裁
判費1500元,均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5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樑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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