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98年度,97號
TCHV,98,上,97,20090428,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上字第97號
上 訴 人 丁○○
上 訴 人 嶠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被上訴人  乙○○
            1弄3號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98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丁○○下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乙○○戊○○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丁○○新台幣十萬元及自民國9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丁○○其餘上訴及嶠嶔企業有限公司之上訴均駁回。關於丁○○部分(已減縮請求),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乙○○戊○○二人連帶負擔。嶠嶔企業有限公司上訴部分,由嶠嶔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對 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 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 人丁○○於原審起訴時原聲明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 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訴狀送達被上訴人 後,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21日原審審理中,除具狀追加 上訴人嶠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嶠嶔公司)為共同原告,聲 明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嶠嶔公司250萬元,及自 民事準備三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外 ,並將其前開聲明減縮為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伊60萬元 及同上之法定遲延利息(見原審卷第101、102頁)。嗣上訴 人嶠嶔公司再於97年10月16日具狀將其請求之金額減縮為1, 787,190元(見原審卷第199、200頁);經核,渠等前後所



為,屬訴之追加,被上訴人就此部分既無異議,而已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依前揭法條規定,即應視為同意此部分訴之追 加,上訴人前揭所為訴之追加即屬合法,自應予准許,合先 敘明。
二、又上訴人丁○○就其上開給付請求,經原審判決全部敗訴後 ,全部提起上訴,上訴聲明原求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 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三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丁○○60萬元 ,及自9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嗣於本院98年4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減縮請求為:被 上訴人三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丁○○10萬元及同上法定遲延 利息(見本院卷第67頁正面);核此變更係屬單純上訴聲明 之減縮(被減縮部分視為撤回上訴,已歸於確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但書及同法第255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本不待被上訴人之同意,亦得為之,併此敘明。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方面
㈠、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
⒈被上訴人乙○○係以木工為業,於95年2月16日11時32分左 右,受被上訴人戊○○僱用,在被上訴人戊○○向被上訴人 甲○○、上訴人丁○○所承租,位於台中縣大肚鄉○○村○ ○路152號之鐵皮廠房如附圖所示A棟內施作浴廁增建工程。 因該鐵皮廠房先前係作為噴漆作業場,內附著大量漆渣,且 留有易燃之溶劑桶多桶,應特別注意小心防範,避免火災之 發生,被上訴人乙○○竟於同日11時32分左右,持渦輪切割 機切割該鐵皮廠房隔間之鐵皮烤漆浪板時,疏未注意即行切 割鐵皮烤漆浪板,造成火花之散落,致火花引燃該鐵皮廠房 A棟西北側屋內木質裝潢、牆壁、傢俱所附著之漆渣,延燒 該窗戶旁堆放之易燃溶劑,致生火災而燒燬鐵皮廠房A棟北 側及B棟中段靠近東側之廠房,及如附圖所示B棟內所置放之 木桌、置物架等物品,造成上訴人丁○○重大損害及上訴人 嶠嶔公司所進口之傢俱燒燬。被上訴人乙○○上揭過失侵權 行為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2924號刑事判決失火罪 有罪、並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⒉又被上訴人乙○○係受被上訴人戊○○所僱用,有僱傭關係 ,依民法188條規定被上訴人戊○○自應負應負連帶賠償責 任;如無僱傭關係,則因被上訴人戊○○係定作人,乙○○ 係承攬人,而被上訴人戊○○明知噴漆廠有易燃物,竟未注 意清除,亦未告知乙○○,而指示非專業之乙○○進行切割 鐵皮,被上訴人戊○○在定作及指示上顯有重大過失,依民 法第189條規定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被上訴人戊○○



亦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再者,被上訴人乙○○失火燒燬 之A棟廠房係上訴人丁○○所有,上訴人丁○○與出租人即 被上訴人甲○○約定,租期屆滿後,房屋無條件奉送,而雙 方租期應至95年3月31日始屆滿。然在上訴人丁○○占有中 ,被上訴人甲○○明知該廠房內仍有大量漆渣、木屑等易燃 物,極易燃燒,竟於95年2月16日違法侵入,並與被上訴人 戊○○協議切割隔間鐵皮浪板建造廁所。如無被上訴人甲○ ○之非法侵入,被上訴人戊○○即不能指示非專業之被上訴 人乙○○切割鐵皮致引起火災,被上訴人甲○○亦有過失之 共同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⒊茲就各上訴人請求之損害金額分述如下:⑴如附圖所示A棟 建物鐵架係上訴人於87年僱用阿水搭建,造價75萬元,上訴 人丁○○按60萬元請求損害賠償。⑵上訴人嶠嶔公司係以進 口法式高級傢俱加工為業,如原審判決附圖所示A棟及B棟廠 房在火災當時均屬上訴人嶠嶔公司占有使用,作為進口法式 傢俱加工工廠,此次失火燒燬成品及半成品共約1,787,190 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請求 判決:㈠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丁○○6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 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嶠嶔公司1,787,190元,及自 民事準備三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陳明願供擔保以宣告假執行。
㈡、於本院補充陳述:
⒈關於上訴人嶠嶔公司對被上訴人甲○○請求連帶賠償部分: 本案上訴人丁○○甲○○承租房屋,原係不定期租賃,後 來雙方協議於95年3月31日屆滿。在上訴人租期未屆滿前, 被上訴人甲○○擬在租期屆滿後改租給被上訴人戊○○,因 此甲○○戊○○之要求,答應新建廁所,興建費用全部由 甲○○支付,且甲○○已先找工人挖好了化糞池。而被上訴 人甲○○明知建物內經營傢俱,有大量漆渣,出資興建廁所 ,則其就興建廁所切割附有漆渣之鐵皮廠房致失火而言,應 屬共同定作人。
⒉又A棟廠房在還沒交付之前就發生火災,事實上處分權還未 移轉予被上訴人甲○○,而且贈與人只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 責任,系爭廠房既然因為被上訴人乙○○的失火行為而燒燬 ,則被上訴人甲○○還未取得事實上的處分權,所以上訴人 還是能夠請求損害賠償。且上訴人同意就A棟鐵皮屋殘值以 10萬元計算。
二、被上訴人方面
㈠、被上訴人則以下列情詞置辯:




⒈被上訴人乙○○以:⑴查被上訴人乙○○係向被上訴人戊○ ○承攬浴廁增建工程,因工程需要須切割鐵皮,而被上訴人 戊○○表示鐵工無法到場,叫被上訴人乙○○代為切割,被 上訴人乙○○為使土木工程能順利施工,才進行切割。因施 工位置是被上訴人戊○○指示,被上訴人戊○○於被上訴人 乙○○施工前,完全未告知被上訴人乙○○該鐵皮建物內部 附有漆渣,致使被上訴人乙○○無法於事前預防,甚至拒絕 施工。是本件火災之發生,責任應在於被上訴人戊○○,被 上訴人乙○○實無過失,縱有過失,過失比例亦甚微。⑵根 據被上訴人甲○○所述,其與上訴人丁○○之租約約定新廠 房89年1月23日後所有權即歸被上訴人甲○○所有,而舊廠 房部分,因上訴人丁○○未繳租且未與被上訴人甲○○續定 租約,被上訴人甲○○也已向鄉公所聲請調解給付欠租及返 還租賃物,故上訴人丁○○請求賠償系爭廠房之興建費用, 實屬無據。另對於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所做鑑定 報告,被上訴人乙○○並不同意。
⒉被上訴人戊○○甲○○則以:
⑴被上訴人乙○○並非被上訴人戊○○之受僱人。被上訴人戊 ○○係由太太謝張寶蓮聯絡被上訴人乙○○承攬廁所新建工 程,並未與被上訴人乙○○直接接洽,而被上訴人戊○○及 太太謝張寶蓮均未指示被上訴人乙○○需在有放置易燃物之 處所進行切割鐵皮烤漆浪板工作,被上訴人乙○○可本於專 業選擇安全無虞之處所施工。且火災發生時,被上訴人戊○ ○係在沙鹿鎮埔子里和人洽談生意;而據被上訴人戊○○所 述:「我只跟他(乙○○)說是木工裝潢」,亦即木工裝潢 以外之事項,被上訴人戊○○顯無定作及指示之可能。至於 A棟廠房牆上之漆渣等易燃物,大多數由上訴人丁○○自84 年1月起至94年10月止均由上訴人丁○○使用而囤積,此一 危險性上訴人丁○○實比被上訴人戊○○瞭解,上訴人丁○ ○當時還是二房東,比被上訴人戊○○更有義務告知被上訴 人乙○○。從而,被上訴人戊○○就事故之發生無過失,實 無與被上訴人乙○○共負侵權行為責任之法律依據。 ⑵又據被上訴人乙○○所自承「我作土水那麼久了,也常使用 手提切割機,但從來不曾發生火災」(見95年2月16日消防 局筆錄);而被上訴人乙○○於施工前未檢查施工處所環境 也沒作相關安全防護措施,並認為應該沒有關係(見95年12 月22日偵查筆錄);且被上訴人乙○○於切割烤漆浪板不久 就發現有些許的煙冒出,且於切割鐵片時會產生一些火花, 但不多,應該不會燒起來(見95年12月22日偵查筆錄)等情 ,顯見本件火災應係被上訴人乙○○於施工前未採取安全預



防措施、且於切割中產生火花及冒煙仍未暫停檢查、火災肇 始未為立即適當之滅火措施才釀成大禍,是充其量應只由被 上訴人乙○○負責才對。而此與台中縣消防局火災鑑識結論 「研判起火原因應以施工不慎(切割烤漆浪板)而引燃之可 能性較大」相符。至被上訴人乙○○雖辯稱「應歸咎於戊○ ○」,惟未列具體理由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實無足採等語。 ⑶被上訴人甲○○將A、B棟廠房及基地租與上訴人丁○○後, 即未干涉丁○○之使用,更不知道現場有何易燃漆渣或危險 物品,甲○○更未非法侵入該處。又A棟廠房早在94年11月 已由上訴人丁○○先行租與被上訴人戊○○使用,被上訴人 戊○○使用該處係由上訴人丁○○所同意,顯見上訴人丁○ ○才須向被上訴人甲○○負責才對。且被上訴人甲○○將A 棟廠房租與被上訴人戊○○之租賃期間自95年3月1日至96年 3月1日止,本件火災發生時,是上訴人丁○○出租給被上訴 人戊○○的,與被上訴人甲○○無關。
⑷上訴人丁○○與被上訴人甲○○曾口頭約定,該A棟廠房於 上訴人丁○○使用5年後即歸被上訴人甲○○所有,亦即自 89年1月23日起A棟廠房即歸被上訴人甲○○所有。則A棟廠 房自89年1月23日起其事實上處分權即歸被上訴人甲○○所 有,上訴人丁○○已無權利何來損失?則其請求給付A棟( 後棟)廠房60萬元賠償金,並不合法。又於現場室外有部分 上訴人嶠嶔公司未主張之家俱、物料及未完成品之報廢品, 其外觀上與B棟室內之物品相同,則B棟室內物品不應認定全 部均有交易價值;而鑑定之數量均採上訴人嶠嶔公司之主張 ,對被上訴人顯失公平。故上訴人嶠嶔公司請求給付B棟廠 房內火災燒燬動產1,787,190元賠償金,亦不合理。被上訴 人三人並均聲明求為: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請求。並陳明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以免為假執行。
㈡、於本院補充抗辯:⑴被上訴人戊○○辯稱:系爭鐵皮屋價值 有限,不到60萬元。伊是承租人,是被上訴人甲○○叫我去 找人來蓋廁所的,當天施工的時候,我伊也不在現場。鐵皮 浪板不是伊要乙○○去切割的。⑵被上訴人乙○○則稱:是 戊○○夫妻二人指示我作鐵皮屋的切割,因為他們叫的鐵工 沒有空來做,所以叫伊作。被上訴人戊○○要伊拿渦輪切割 機去切割的,但是伊不知道鐵皮屋裡面木板牆有很厚的噴漆 ,伊告訴戊○○切壞了怎麼辦,戊○○與他太太說他們會自 己負責。而被上訴人甲○○有告訴伊化糞池要施作在何處。 ⑶被上訴人甲○○則主張87年8月31日原租約即已屆滿,A棟 房子就已經歸伊所有。伊對本案無任何法律責任。並均稱同 意就A棟鐵皮屋殘值以10萬元計算等語。




三、原審經審酌兩造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後,以定作人即被上 訴人戊○○於指示承攬人即被上訴人乙○○切割鐵皮浪板時 有過失,而被上訴人乙○○於承攬廁所興建工程,切割鐵皮 浪板時,亦有過失,致生本件火災,渠等二人就上訴人所受 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上訴人丁○○未能舉證證明 其所受之損害,而認上訴人丁○○對於被上訴人戊○○、乙 ○○之請求,並無理由。另以被上訴人戊○○於火災當時進 出使用A棟廠房,並非經被上訴人甲○○同意所為,而認被 上訴人甲○○對於本件火災之發生並無過失,因而判決被上 訴人戊○○乙○○應連帶給付上訴人嶠嶔公司178萬7190 元,及自9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上訴人丁○○、嶠嶔公司其餘之請求,則予以駁回 。上訴人丁○○、嶠嶔公司對於原審前開判決不利於己之部 分,原均提起上訴,嗣上訴人丁○○並減縮上訴聲明,求為 :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甲○○應與 戊○○乙○○連帶給付上訴人嶠嶔公司178萬7190元,及 自9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被上訴人三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丁○○10萬元,及自96年 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第一 、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㈤前開第二、三項聲明, 上訴人願供擔保准予假執行(被上訴人就其敗訴未據聲明不 服部分、及減縮上訴聲明10萬元部分,均已告確定)。被上 訴人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 訴人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四、原審及本院所整理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如下(見原審卷第165 、166頁):
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就152號廠房,於本件火災發生時 之95年2月16日,仍有租賃關係存在。如附圖所示B棟建物為 承租範圍,A棟建物為被上訴人甲○○允許上訴人丁○○興 建,並由上訴人丁○○出資興建而原始取得建物。㈡、被上訴人乙○○承攬戊○○浴廁改建工程,於95年2月16日 11時30分許,被上訴人乙○○受被上訴人戊○○指示在如附 圖所示A棟廠房外持渦輪切割機切割隔間之鐵皮烤漆浪板, 因A棟鐵皮廠房內先前係作為噴漆作業場使用,內附著大量 漆渣,且留有易燃之溶劑桶多桶,被上訴人乙○○切割時之 火花引起火災,致燒毀A棟北側及B棟中段靠近東側之廠房。㈢、對於本件火災調查報告沒有意見。
㈣、上訴人丁○○興建之A棟鐵皮廠房經折舊後之殘值,兩造於 本院合意以10萬元計算(見本院卷第56頁反面、69頁反面) 。




㈤、以上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並有上訴人提出之火災燒毀之照片 41張、台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924號公共危險一案刑事判 決影本為憑(原審卷第13~17頁、128-148頁)暨經本院調 閱前開公共危險案卷核閱無誤,堪予採信。
五、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乙○○受被上訴人戊○○及甲○ ○之共同指示,於95年2月16日11時30分許,在如附圖所示A 棟廠房外持渦輪切割機切割隔間之鐵皮烤漆浪板,因A 棟鐵 皮廠房內先前係作為噴漆作業場使用,內附著大量漆渣,且 留有易燃之溶劑桶多桶,被上訴人乙○○切割時之火花引起 火災,致燒毀A棟北側之廠房及B棟內所放置之木桌、置物架 等物品,使上訴人丁○○受有A棟廠房燒毀之損失,計10萬 元,上訴人嶠嶔公司則受有進口傢俱燒毀之損失,經鑑定該 部分損失為178萬7190元,因被上訴人戊○○甲○○為共 同定作人,渠二人於定作前,均明知該切割處有漆渣及木屑 等易燃物,有失火之危險性,竟未清除,而指示乙○○切割 有漆渣之浪板導致失火,其等就火災之發生自應負過失之責 ,為此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甲○○應與 乙○○戊○○三人就B棟家具之損失負連帶賠償之責,另 被上訴人三人應連帶賠償上訴人丁○○相當於A棟廠房之損 害等語。被上訴人甲○○則以:伊未出資興建本案之浴廁, 乙○○亦非伊所雇用,伊並未與戊○○協議切割鐵皮浪板, 且建蓋廁所之位置係由戊○○所指定,伊只是基於地主身分 配合同意化糞池之位置,與本件火災之發生並無任何因果關 係等語;被上訴人乙○○則抗辯稱:本件廁所係戊○○夫妻 叫伊前去施作的,且因鐵工無空前來,戊○○夫婦才叫伊切 割鐵皮浪板致引燃火災等語;被上訴人戊○○則抗辯稱:本 件甲○○係地主,故蓋廁所之費用應由甲○○支付,且伊未 指示乙○○切割鐵皮浪板各等語。
六、本件兩造之爭點:㈠被上訴人乙○○戊○○就火災之發生 是否應負過失之責?㈡被上訴人甲○○允許被上訴人戊○○ 使用系爭A棟廠房外巷內建蓋廁所是否有過失,而應就火災 之發生負共同侵權行為之責?㈢上訴人丁○○請求被上訴人 連帶賠償其A棟廠房燒毀之損失,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
㈠、被上訴人戊○○乙○○對本件火災之發生均有過失: ⒈按本件火災建物分為東、西二棟,依現場燃燒後狀況及火災 延燒路徑研判,東棟(A棟)西北側房間附近應為最初起火 點,研判起火原因應以施工不慎(切割烤漆浪板)引燃之可 能性較大,且本件起火點附近之A棟鐵皮廠房內先前係作為 噴漆作業場使用,內附著大量漆渣,並留有易燃之溶劑桶多



桶等情,有前揭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足憑,再本件確因被上 訴人乙○○使用切割機切割鐵皮浪板致引發火災,亦為兩造 所不爭執,稽之被上訴人乙○○台中縣消防局之談話筆錄 亦坦承:伊使用手提式切割機利割烤漆浪板才切割不久就發 現有些許煙冒出,伊警覺有異,立即以一旁的水管滅火,但 不知為何火燒的很大;於偵查中亦稱:使用切割機利割鐵片 時,會產生一些火花,但不多,施工前並未檢查施工處所附 近之環境,並作相關之安全防護措施,因為伊認為沒有關係 (見同前調偵字第269號卷第20頁),是被上訴人乙○○既 明知使用切割機切割鐵皮會產生火花,當可預見若週遭環境 有易燃物品,即有致生火災之危險,則其持渦輪切割機切割 隔間之鐵皮烤漆浪板前,對於切割地點之週遭環境是否會因 火花而引起火災,當應注意先行查看,確認安全無虞之後, 始能進行鐵皮浪板之切割,被上訴人乙○○於前揭切割時, 並無不能先行查看確認安全之情形,竟疏未確認,致生本件 火災,其對本件火災之發生,自應負過失之責。被上訴人乙 ○○雖抗辯:伊不知現場火災鐵皮建物內部竟有漆渣附著云 云,然被上訴人乙○○受指示施工,若曾先行確認切割地點 週遭環境之安全性,並進入屋內確認切割部位內面之安全性 ,當可注意屋內附著大量漆渣且置放易燃之溶劑桶,被上訴 人乙○○竟疏未注意,於未確認週遭環境安全無虞前,率爾 切割鐵皮,致生切割火花進而引起本件火災,其過失行為與 火災之發生顯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故難辭過失之責。 ⒉又查,被上訴人乙○○於持渦輪切割機利割該鐵皮廠房隔間 之鐵皮浪板時,確因疏未注意,造成火花之散落,引燃A 棟 西北側屋內木質裝潢、牆壁、傢俱所附著之漆渣,延燒該窗 戶旁堆放之易燃溶劑,導致火災之發生而燒毀A棟北側及B棟 中段靠近東側之廠房及B棟內所置放之木桌、置物架,因而 觸犯公共危險罪,亦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924號 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減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確 定等情,此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刑事卷查閱無訛,上訴人主張 :因被上訴人乙○○持切割機切割鐵皮浪板,失慎造成火花 散落致引燃火災,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洵屬正當。 ⒊至被上訴人戊○○雖否認有僱請乙○○及指示乙○○切割鐵 皮浪板之情,然被上訴人乙○○係受戊○○僱請施作浴廁增 建土木工程,業為被上訴人乙○○於原審及本院陳述甚明, 其於95年2月16日之台中縣消防局談話筆錄亦陳明:「是戊 ○○請我去那裡加建浴廁」;於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95年 3月19日調查筆錄亦坦言;「伊當時是在現場要從搭建廁所 工作,是受雇於戊○○」;於偵查中亦稱:「係受戊○○



委託前去增建廁所」(台中地檢署95年偵字第7975號卷第5 頁);另被上訴人戊○○於95年2月16日於台中縣消防局談 話筆錄亦自陳:「乙○○係伊請來在角落處搭蓋一間廁所方 便使用」(參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嗣於 95年12月22日及96年3月21日偵訊筆錄亦自承:係伊要乙○ ○前去施工加蓋廁所;且乙○○承作前後都是伊夫妻二人接 洽無訛(見同署95年調偵字第269號卷第21頁、第31頁), 可見被上訴人乙○○係受被上訴人戊○○之僱用前去興建廁 所已甚明顯,被上訴人戊○○空言否認已無可採。 ⒋再查,被上訴人乙○○係受戊○○僱請施作浴廁增建土木工 程又因被上訴人戊○○臨時找不到鐵工,乃委請其妻張寶蓮 向被上訴人乙○○表示鐵工無法到場,並指示被上訴人乙○ ○代為切割鐵皮等情,業為被上訴人乙○○於原審陳述甚明 (參原審卷第60頁、166頁);其於本院亦再次指稱:係戊 ○○要伊拿渦輪切割機去切割的,伊有向戊○○表示切壞了 怎麼辦,戊○○夫妻說他們會負責(本院卷第55頁反面、第 68頁反面、84頁);於95年3月19日烏日分局調查筆錄亦陳 明:「因欲搭建廁所地點有片烤漆浪板須先行割除才能搭建 廁所,戊○○請我順便處理,而我不知道該烤漆浪板面有附 著易燃的油漆,所以因欲在切割過程有些許小火花,但卻引 燃烤漆浪板背面的油漆造成火災」;(見烏日分局刑案偵查 卷第2頁);於刑事辯護狀亦稱:「戊○○有僱請鐵工準備 進行相關之切割工程,卻因鐵工無法到場施工,戊○○才要 求乙○○協助切除」等情(見調偵卷第15頁);證人即被上 訴人戊○○之妻張寶蓮於偵查中亦證實確因臨時找不到鐵工 ,所以叫被上訴人乙○○一併做切割之部分(參見95年度調 偵字第269號卷第12頁),核與乙○○陳述相符,而被上訴 人乙○○戊○○二人於原審就乙○○係受戊○○之指示, 在如附圖所示A棟廠房外持渦輪切割機切割鐵皮烤漆浪板致 引燃火災之事實亦均不爭執(見原審卷第166頁),依法已 生視同自認之效力,被上訴人戊○○復無法舉證證明前開視 同自認之事實係出於錯誤所致,且被上訴人乙○○既以木工 為業,切割浪板鐵皮並非其工作範圍,若非被上訴人戊○○ 請託及指示,當無率行持渦輪切割機切割鐵皮浪板之可能, 被上訴人乙○○係因受上訴人戊○○指示而切割前揭鐵皮浪 板等情,應堪認定。被上訴人戊○○事後否認有何指示被上 訴人乙○○切割鐵皮浪板之情,應屬事後避重就輕之詞尚無 可採。
⒌再查,被上訴人戊○○自94年11月起,向上訴人丁○○承租 附圖所示A棟建物後半段,並自95年3月1日起向被上訴人甲



○○承租附圖所示A棟建物,惟被上訴人戊○○於95年2月份 間開始即進入施工,該A棟廠房前半部之前係由上訴人作家 俱噴漆作業,廠房內牆壁、柱子、天花板都存有厚層噴漆之 漆垢,且火災發生前一個月左右,因趕貨之關係,曾在室內 作噴漆等情,業為被上訴人戊○○於偵查中陳述明確(參見 前揭調偵字第269號卷第11、12頁、第30頁),核與上訴人 及被上訴人甲○○所陳稱之出租A棟廠房情形相符,證人施 葉青於偵查時亦證實:伊從事油漆工作,戊○○之前曾經要 渠等到系爭廠房在傢俱上噴漆,94年10月、11月過去做噴漆 的工作,當時伊看到工廠裡面牆壁柱子、天花板漆都結的很 厚,應該在該處已經從事噴漆的工作很久了,才會結這麼厚 的漆(見同前調偵卷第31頁);依此以論,被上訴人戊○○ 既明知被上訴人乙○○前揭切割鐵皮地點週遭環境,存有厚 層之漆垢,對於前揭噴漆遇火花可能引燃火災一事當應注意 並避免火災之危險,乃於檢察官偵查中詢問:有無告知乙○ ○該廠房內曾有噴漆間?坦言:伊知道A棟廠房曾用來做噴 漆作業,但因請乙○○做的浴室是在工廠外面的巷道,認為 不會影響到裡面,所以就沒有說(參見調偵卷第11頁);可 見被上訴人戊○○係因誤判情事,認浴廁之位置係在巷子內 ,並無引發火災之可能,故疏未注意告知被上訴人乙○○前 揭漆垢之危險,適被上訴人乙○○亦疏未先行查看切割地點 週遭環境,致引燃並導致本件火災之發生,被上訴人戊○○ 前揭行為對本件火災之發生自亦有過失甚明。被上訴人戊○ ○抗辯並不知前揭切割鐵皮會引起火災云云,顯不足採信。㈡、上訴人丁○○請求乙○○戊○○二人連帶賠償其A棟廠房 之損失為有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次按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 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及第18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 訴人乙○○承攬被上訴人戊○○前揭廁所興建工程,受定作 人即被上訴人戊○○之指示切割前揭鐵皮浪板,被上訴人戊 ○○明知切割地點週遭環境存有厚層漆垢可能引燃火災,竟 疏未告知被上訴人乙○○,而被上訴人乙○○亦明知切割鐵 皮浪板可能產生火花,於切割前應先行確認切割地點週遭環 境是否安全無虞,竟疏未先行確認,率爾進行切割,致切割 火花引燃現場週遭漆垢進而肇生本件火災,致上訴人丁○○ 所增建之附圖所示A棟廠房因之被燒毀,上訴人丁○○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戊○○乙○○二人應負連 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正當。




⒉雖被上訴人戊○○甲○○又抗辯:上訴人丁○○已與甲○ ○口頭約定,於甲○○丁○○間第一份租約到期,即87年 8月31日屆滿後,附圖所示A棟廠房之事實上處分權即歸被上 訴人甲○○所有,故上訴人丁○○不得請求A棟廠房之損失 。惟為上訴人丁○○所否認,並主張:如附圖所示A棟廠房 係其84年租約期間徵得甲○○之同意而與建,伊既為原始起 造人,就該A棟廠房自有所有權,伊當時係與甲○○係口頭 約定,於雙方租期屆滿且不再續租時始將該A棟廠房之事實 上處分權無條件贈與予甲○○,本件火災發生時,上訴人之 租約既尚未屆期,A棟建物之所有權自仍歸其所有等語(參 本院卷第83頁)。查如附圖所示之A棟廠房既屬未經保存登 記之建物,固僅能讓與事實上處分權,依上訴人丁○○與甲 ○○於82年7月23日所簽訂之上開租約,雖有約定租期自82 年9月1日至87年8月31日,但並未約定於租期屆滿,上訴人 丁○○增建之A棟廠房之事實上處分權即歸被上訴人甲○○ 所有,是尚難以該契約之租期作為A棟廠房事實上處分權移 轉予甲○○之時點。再查,上訴人丁○○於前開租約租期屆 滿後,仍繼續使用該A棟廠房,其與被上訴人甲○○間就B棟 廠房之原租賃關係亦仍繼續存續,直至上訴人丁○○於94年 12月間因積欠甲○○27萬元租金未繳,雙方乃再於95年1月6 日成立調解並同意租期至95年3月31日,此亦據被上訴人甲 ○○具狀陳明於卷(原審卷第64頁之㈣),並有台中縣大肚 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影本附卷足參(原審卷第57頁);是該 A棟廠房既為上訴人丁○○所搭建,於前揭書面租約到期後 ,亦一直由上訴人丁○○占有使用中,並未交付予甲○○甲○○亦未曾向其請求交付,雙方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亦從 未就A棟廠房之租金如何計付加以約定,其後上訴人丁○○ 更於94年11月間將該A棟廠房分租予戊○○使用,可見上訴 人丁○○於前開82年所訂書面租約屆滿仍有繼續使用該A棟 廠房之必要,衡情自不可能於82年間簽訂之租期屆滿後,即 將系爭A棟廠房之事實上處分權贈與予甲○○!再由上訴人 丁○○與被上訴人甲○○於前開書面租約到期後,於雙方租 賃關係存續期間均未談及A棟廠房之交付及租金之計算,更 足證明上訴人丁○○與被上訴人甲○○所約定之租期屆滿, A 棟廠房事實上處分權即無條件贈予甲○○,應係指上訴人 丁○○不再續租而言,而非指82年所訂租約之到期。更何況 本件火災之發生係在上訴人丁○○95年3月31日租期尚未屆 滿及系爭A棟廠房尚未交付予被上訴人甲○○之前,是該A棟 廠房之事實上處分權及危險負擔既尚未移轉予被上訴人甲○ ○,自仍應歸上訴人丁○○享有,上訴人丁○○本於原始起



造人之所有人身分請求A棟被燒毀之損失,核屬有據。 ⒊至被上訴人雖又援引上訴人丁○○於原審97年11月3日言詞 辯論筆錄第二項陳明:「當初與甲○○之約定就是說租賃期 間屆滿後,A棟建築物所有權即歸屬甲○○所有,當初82年9 月1日開始承租,5年期間是在87年8月31日屆滿」據以主張 上訴人丁○○已自承於87年8月31日書面租約租期屆滿後, 該A棟廠房即歸甲○○所有云云。然上訴人於前開筆錄旨在 陳述與甲○○第一份租約之起迄期間並無自認於該租期屆滿 A棟廠房即歸甲○○所有之意,此由其先陳述:5年期間是在 87年8月31日屆滿後,旋即表示:「租期屆滿後,伊又繼續 跟甲○○承租,但沒有訂立書面,後來因為伊積欠甲○○租 金27萬元,他不願意繼續租給我,所以在調解會調解同意租 期至95年3月31日。…」;於法官接著問:「95年3月31日租 賃期間屆滿後,A棟建築物所有權就歸於甲○○所有,兩造 有何意見」?亦回答:「沒有意見」,其後並補充說明:「 因為A棟建築物是我出資的,當初我的意思是我租賃期間都 還是我所有,只有我租賃期滿搬走後才歸甲○○所有,並非 五年期滿就歸他所有…」益證其前開筆錄所稱:「當初82年 9月1日開始承租,5年期間是在87年8月31日屆滿」僅係客觀 描述該份租約5年租期之起迄期間為何,故不能摘錄其中片 段之陳述,即謂上訴人丁○○已自認A棟廠房之事實上處分 權於87年8月31日租期屆滿後,已歸甲○○所有至明。 ⒋綜上,本件上訴人丁○○所有系爭A棟廠房,係因被上訴人 乙○○戊○○二人之前開過失行為致發生火災,兩造對上 訴人丁○○所搭建之A棟鐵皮廠房之目前殘值復一致同意以 10萬元計算(本院卷第56頁反面、69頁反面),從而上訴人 丁○○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渠等連帶賠償其此部分之 損失即10萬元,洵屬正當,自應准許。
㈢、被上訴人甲○○對於本件火災之發生並無過失: ⒈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甲○○明知附圖所示A棟廠房仍在 上訴人承租使用中,竟擅自允許被上訴人戊○○進入施工, 導致本件火災之發生,亦有過失云云。惟查:上訴人丁○○ 於偵查中陳稱:自94年11月間即將自行增建之A棟廠房出租 與被上訴人戊○○使用等語(參見95年度偵字第7975號卷第 5頁),於原審言詞辯論時雖改稱僅出租A棟建物之後半段予 被上訴人戊○○,然被上訴人戊○○本可自由進出A棟建物 等情,已為上訴人於原審當庭所自陳,核與被上訴人戊○○ 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故被上訴人戊○○於火災當時進出 使用A棟廠房並非經被上訴人甲○○同意所為,故上訴人主 張被上訴人甲○○於上訴人承租期間擅自同意被上訴人戊○



○進入A棟廠房,對本件火災之發生亦有過失云云,即不足 採信。
⒉上訴人於本院雖又以本件廁所化糞池之位置係由被上訴人甲 ○○所指定,另其每天在出租地點出入種植蔬菜,明知系爭 A棟廠房仍在上訴人占有使用中,且因上訴人多年來經營法 國傢俱加工,時常使用噴漆,甲○○每日在附近進出種菜, 明知漆渣及木屑均為易燃品,竟在與上訴人租期未屆滿前, 即與戊○○謀議,由甲○○出資建造廁所,並先挖好化糞池 位置,再向戊○○指定建造廁所之位置,進行隔間浪板之切 割致引發火災,據以主張:切割浪板係甲○○戊○○所指 示,甲○○為共同定作人,且負有義務應先告知承攬人除去 易燃物,而疏未注意為之,就火災之發生應負共同之侵權行 為等語。然被上訴人乙○○於刑事公共危險及本案一致指稱 :係受被上訴人戊○○之僱請,並依戊○○夫妻指示使用渦 輪切割機切割A棟廠房外隔間之鐵皮浪板,始終未提及係受 甲○○指示施作系爭廁所,此業據本院核閱前開公共危險案 卷無訛,並有本院98年3月19日及同年4月2日準備期間筆錄 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頁反面67頁反面);另被上訴人戊 ○○本人於前開公共危險之警、偵筆錄及本案原審亦一致自 承:確有僱用乙○○建蓋廁所及因臨時聯絡不到鐵工而請乙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嶠嶔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