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98年度,34號
TPHV,98,重上更(一),34,2009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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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銓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上訴人 丁○○
      戊○○
      庚○○
      乙○○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同條第1項但書移送案 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 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參照)。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 納裁判費者,為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國(下同)95年2月27 日95年度附民字第66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將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附民上更 ㈠字第1號判決移送;本院於98年4月1日裁定本件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玖仟元,並限上訴人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98年4月8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上訴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 費,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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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