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銓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玖仟元。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 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前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二、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億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萬9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上訴人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外,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