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7年度,1716號
TPHV,97,抗,1716,2009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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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716號
抗 告 人 日盛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假處
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裁
全字第74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高隆田村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隆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8月1日分 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億9,784萬5,735元及美金244萬 8,100元,清償期於97年6月間陸續到期後經伊多次催告,高 隆公司均拒不清償,經伊對高隆公司聲請假扣押裁定,始發 現高隆公司已於97年6月5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下稱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兆豐銀行,其信託契約下稱系爭信託契約),並於 同年6月9日登記完畢,以規避強制執行,其等間之系爭信託 契約,明顯害及伊之權益,符合信託法第6條提起撤銷訴訟 之事由,惟如高隆公司於伊所提撤銷訴訟之訴訟期間終止與 兆豐銀行間之系爭信託契約,高隆公司即得處分系爭不動產 ,亦得指示兆豐銀行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或其他處分行 為,如不能及時保全,將致伊有不能執行或執行困難之虞, 自有就系爭不動產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予以保全之必要。伊 請求准以3,764萬3,000元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 度甲類第9期債票供擔保後,禁止高隆公司終止與兆豐銀行 間之系爭信託契約,並禁止兆豐銀行就系爭不動產為讓與、 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於法並無不合,爰請 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原法院則以: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命令係以一定時限狀態之維 繫為前提,抗告人並未敘明該暫時狀態之暫時期限,無異聲 請法院准發漫無期限之處分命令,與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質 不符,應予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等語。
三、按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除但書之情形外,對信託財產不 得強制執行,乃係因信託財產存有信託利益而獨立存在,故 原則上任何人對之不得強制執行,以確保信託本旨之實現。 又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信 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詐害之信託行為



。準此,倘信託係以詐害債權人為目的,即與信託本旨不符 ,應無上開禁止強制執行規定之適用,俾利債權人達成撤銷 權之行使(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4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 查,抗告人主張高隆公司積欠其借款,於97年6月屆期後經 催告未獲清償,復於97年6月5日將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信託 登記予兆豐銀行,於同年6月9日登記完畢,其等間之系爭信 託契約符合信託法第6條提起撤銷訴訟之事由等語,業據其 提出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聲請狀、假扣押裁定、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為證(見原法院卷第10至23、27至38、40至47頁),抗告 人已依信託法第6條規定起訴請求撤銷相對人間之系爭信託 契約,並塗銷如附表2所示不動產之信託登記,由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63號受理,有 該院98年4月2日函暨起訴狀各1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8 至82頁),揆諸前開說明,抗告人以相對人間之系爭信託契 約符合信託法第6條之規定,就系爭不動產聲請假處分及定 暫時狀態之處分,尚不在信託法第12條禁止之列。四、次按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2 項)。此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 之(民事訴訟法第538條)。故如對於請求標的之現狀之變 更,已不能為強制執行者(如標的物已滅失),即無施以假 處分予以保全之必要(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301號裁定意 旨參照)。經查,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業經兆豐銀行於97 年9月26日移轉登記予曾佩郁,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土地及 建物查詢資料查明屬實,並有抗告人所提建物登記謄本2件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0至43、59至62頁),是該不動產現 已非兆豐銀行所有,而變更為第三人所有,自無再施以假處 分予以保全之可能。
五、又按假處分債權人就同一聲請事項如已取得定暫時狀態之處 分,就同一事項,再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即屬欠缺權利 保護必要之要件,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255號 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抗告人主張高隆公司及兆豐銀行間 之系爭信託契約有信託法第6條之事由,而聲請禁止兆豐銀 行就系爭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 為(見原法院卷第1頁)。經查,就如附表2所示之不動產, 業經抗告人另向屏東地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2132號聲請禁止 兆豐銀行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並 以該院97年度執全字第1120號假處分執行在案,復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屏東地院前開假處分事件案卷查明屬實,是抗告人



聲請禁止兆豐銀行就如附表2所示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 、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之同一聲請事項,即屬無權利保 護必要之要件,尚難准許。
六、復按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 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準用之。所謂法律關 係,係指金錢請求以外凡適於為民事訴訟之標的,而有繼續 性者皆屬之。此種定暫時狀態之行為,並非保全債權人強制 執行之方法,乃係就當事人權利之範圍加以暫時之保護,雖 其最終目的,亦為保全將來判決內容之實現,但聲請人得有 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後,在本案執行前,權利人可依該裁定所 定暫時狀態,實現其權利,義務人亦暫時履行其義務(84年 台抗字第65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抗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禁止高隆公司終止系爭信託契約,以保全其日後強 制執行云云。惟查,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並非保全債權人強 制執行之方法,而係就當事人權利範圍加以暫時之保護,使 債權人在本案執行前,得依該裁定所定暫時狀態,實現其權 利,義務人亦暫時履行其義務而言,惟抗告人聲請禁止高隆 公司終止系爭信託契約,既非就其本案請求之權利範圍加以 暫時之保護,使其在本案訴訟終結前,就爭執之法律關係暫 時定其狀態,始得實現其權利,自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性質 不符,亦難准許。
七、綜上,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現狀已變更為第三人所有,無 再施以假處分予以保全之可能;如附表2所示之不動產,復 經抗告人就同一事項向屏東地院聲請假處分裁定,並已查封 在案,抗告人就相同事項聲請本件假處分,無權利保護必要 。另抗告人聲請禁止高隆公司終止系爭信託契約,並非就其 本案請求之權利範圍加以暫時之保護,使其在本案訴訟終結 前得暫時實現其權利,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性質不相符合, 故抗告人聲請就系爭不動產定暫時狀態處分,自難准許。原 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尚無二致, 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仍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附表1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臺北市│中山區 │長安 │三   │601 │建│1,160   │10000分 │  │
│ │ │ │ │ │ │ │ │之4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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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北市│中山區 │長安  │三   │602 │建│591   │10000分 │  │
│ │ │ │ │ │ │ │ │之454 │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  │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備考│
├─┼──┼───────┼───────┼──────┼───────┼─────┼──┼──┤
│1│3135│臺北市中山區南│臺北市中山區長│鋼筋混凝土造│第12層:356.85│陽台22.15 │全部│共用│
│ │ │京東路2段88號 │安段三小段601 │20層樓房  │合計:356.85 │花台10.23 │  │部分│
│ │  │12樓 │、602地號 │ │ │     │  │3153│
│ │ │    │     │ │ │     │ │建號│
│ │ │ │ │ │ │ │ │萬分│
│ │ │ │ │ │ │ │ │之 │
│ │ │ │ │ │ │ │ │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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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6│臺北市中山區南│臺北市中山區長│鋼筋混凝土造│第12層:356.85│陽台22.15 │全部│共用│
│ │ │京東路2段90號 │安段三小段601 │20層樓房 │合計:356.85 │花台10.23 │  │部分│
│ │  │12樓 │、602地號 │ │ │     │  │3153│
│ │ │    │     │ │ │     │ │建號│
│ │ │ │ │ │ │ │ │萬分│
│ │ │ │ │ │ │ │ │之 │
│ │ │ │ │ │ │ │ │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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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11│臺北市中山區南│臺北市中山區長│鋼筋混凝土造│地下2層1094.98│ │100 │共用│
│ │ │京東路2段88號 │安段三小段601 │20層樓房  │地下3層1451.03│     │分之│部分│




│ │  │地下2、3、4層 │、602地號 │ │地下4層1326.38│     │4 │3151│
│ │ │    │     │ │合計:3872.29 │ │  │建號│
│ │ │ │ │ │ │ │  │萬分│
│ │ │ │ │ │ │ │ │之 │
│ │ │ │ │ │ │ │ │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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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2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屏東縣│屏東市 │新屏  │    │29 │建│2,409   │全部 │  │
├─┼───┼────┼────┼────┼────────┼─┼──────┼────┼───┤
│2│屏東縣│屏東市 │新屏  │    │30 │建│2,410   │全部 │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  │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備考│
├─┼──┼───────┼───────┼──────┼───────┼─────┼──┼──┤
│1│64 │屏東縣屏東市工│屏東縣屏東市新│加牆磚造2層 │第1層:197.4 │  │全部│  │
│ │ │業一路2號 │屏段30地號 │樓房   │第2層:116.48 │     │  │  │
│ │  │    │     │ │合計:313.8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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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屏東縣屏東市工│屏東縣屏東市新│加牆專造及鋼│第1層:1004.78│ │全部│  │
│ │ │業一路4號 │屏段29、30地號│鐵造、鋼筋混│第2層:271.08 │     │  │  │
│ │  │    │     │凝土造2層樓 │地下層:60 │     │  │  │
│ │ │ │ │房 │合計:1335.8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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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屏東縣屏東市工│屏東縣屏東市新│加強磚造2層 │第1層:613.84 │ │全部│  │
│ │ │業一路4號 │屏段29、30地號│樓房   │第2層:1276.75│     │  │  │
│ │  │    │     │ │合計:1890.5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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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屏東縣屏東市工│屏東縣屏東市新│鋼筋混凝土造│第1層:1443.27│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業一路2、4號 │屏段29、30地號│3層樓房   │第2層:1343.36│12.82 │  │  │
│ │  │    │     │ │第3層:1338.13│     │  │  │
│ │ │ │ │ │地下層:172.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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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