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1011號
TPHM,98,上訴,1011,2009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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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0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
緝字第61號,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24765號、25014號、25301號
、88年度偵字第7750號,移送併辦案號:88年度偵字第11750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甲○○分別於民國84年2月間、86年7月間、87年7月間,召 組如附表一所示之民間互助會,採內標制,甲○○並擔任會 首(王金枝謝麗雪謝麗珠固曾幫忙,惟經本院93年度上 更一字第302號判決無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732號 駁回上訴確定),在臺北市○○街31號原住所主持開標,及 事後向各會員催收會款等事宜。詎甲○○因經濟情況惡化,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84年2月15日 起會後某日起,在台北市○○街31號住處,於附表一所示各 互助會開標時,向會員詐稱係未到之會員委託其競標而得標 ,不知情之會員陳添福、丁○○、林鈺凌(原名辛○)、H ○○、亥○○、地○○、宇○○、癸○○○、卯○○○、C ○○○、午○及酉○○等人與各該期活會會員不察而如數繳 付會款,致生損害於前述活會會員,總計詐得000000 0元(計算詳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亦即歷次標息自新臺幣18 00元至4100元不等,則以各會平均標息計算,詐得金額以最 有利於甲○○之計算方式:1萬元減平均標息元乘以活會會 員數乘以冒標數計算)。嗣甲○○於87年11月17日宣告停會 並逃匿不知行蹤,陳添福、丁○○、林鈺凌、H○○、亥○ ○、地○○、宇○○、癸○○○、卯○○○、C○○○、午 ○及酉○○等人互相核對後,發現多數會員均為活會,乃知 受騙。
二、案經陳添福、丁○○、辛○、H○○、亥○○、地○○、宇 ○○、癸○○○、卯○○○、C○○○、午○及酉○○等人 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原審併 辦。而甲○○逃匿,經原審於89年5月8日通緝,於97年4 月 18日為警緝獲。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檢察官及被告就後引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 爭執,且觀其製作取得情形,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固不諱言:於84年至87年間,召集 如附表一所示3組互助會及為互助會會首等情,惟否認有何 偽造文書冒標,或詐欺等犯行,辯稱:沒有冒標,有些會員 沒有時間來標會,委託我幫忙代標。也沒有倒會,因為有死 會沒繳會錢,都是伊在承擔,後來沒辦法負擔,才不管云云 。經查:
(一)有關被告確於上開時地招集互助會,並任會首,每會一萬 元,採內標制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添 福、丁○○、辛○、H○○、亥○○、地○○、宇○○、 癸○○○、卯○○○、C○○○、午○及酉○○等人指訴 ,及證人A○○、巳○○、壬○○、未○○、高祥官、C ○○○、B○○、天○○○、F○○○、玄○○○、謝粘 如月、己○○、G○○、申○○○、黃○○、陳雪玉、E ○○、宙○○○、J○○、子○○、D○○、乙○○、戊 ○○、K○○、庚○○、董如意、丑○○等人所證述情節 均相符,並有各該互助會單可參(市調處卷第29頁,偵字 第24765號卷第16頁至第18頁,偵字第25014號卷第7-9頁 ,偵字第7750號卷第7,17頁),此部份事實,堪予認定 。
(二)有關被告詐欺之情形,業據:
⒈證人辛○於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簡稱市調處)調 查、偵訊及原審另案88年度訴字第974號(下簡稱訴字974號 )案件證稱:參加甲○○3個互助會,未曾得標,都是活會 。在繳交會款時,甲○○曾多次告知A○○、H○○、丁○ ○等人有標到會,但事後才知道渠等均未投標,亦未標到會 。標會時有部分會員到場,標單內只寫金額,沒寫姓名,但 在會場會宣布誰得標,標單有時是甲○○,有時是謝麗珠寫 的等語(見臺北市調查處卷宗《下稱調查卷》第2頁、第25 至26頁;87年度偵字第25014號卷《下稱偵25014號卷》第21 頁;本院88年度訴字第974號卷《下稱訴974卷》一第168頁 至第170頁)。於本案審理時證稱:知道冒標是因為甲○○ 說A○○、巳○○有得標,但我問她們,她們卻說是活會等 語(見本院卷一第132、133頁)。
⒉證人H○○於偵訊證稱:84年的互助會有2會,86年的互助 會有2會,87年的互助會則有2會,均為活會,是甲○○來召 會。去參加開標時,都沒看到在場之人得標等語(偵25014 號卷第21、44頁)。




⒊證人亥○○於偵訊、原審另案及本院另案(89年度上訴字第 3376號)案證稱:3個會我均各1會,太太J○○3組互助會 均各參加4會,但84年的會已標走2會。會錢是甲○○或他女 兒來收。87年11月10日當天有一個會員已標到,甲○○開票 給人家故意慢3天。15日我們又開標,16日那天又來收會錢 ,至17日我們就找不到他人。開標時都是甲○○在主持,有 好幾次去參加開標,甲○○就說有好幾人託他標,每次開標 出來都是那些沒有去的人標到。我的部分均為活會。J○○ 她每一組會都有參加2會以上,但實際情形我不清楚,只知 道曾標過1、2次,剩下幾個活會我不清楚。標會時有部分會 員到場,標單內只寫金額,沒寫姓名,但在會場會宣布誰得 標等語(偵25014號卷第21至22頁、第44至46頁、訴974卷第 93、203頁、本院89年度上訴字第3376號卷第50頁)。於原 審證稱:是甲○○找我參加互助會,三個會都有跟,以自己 名義參加各1會。會知道有冒標,是因為甲○○倒會之後, 大家碰面發現都是活會,照算活會數目應不會這麼多,而且 幾乎每個人都不認識,之前我卻都標不到會等語(原審卷一 第136、137頁)。
⒋證人C○○○於調查站、偵訊、原審另案證稱:以先生「蔡 友諒」的名義參加甲○○所組的3個互助會,分別參加4會、 4會、2會。參加前述互助會,僅有附表一編號一之互助會得 標2次,其餘均未得過標。繳交會款時,甲○○曾告知辛○ 、H○○等人有得標,但事實上他們並未標到該會等語(調 查卷第25頁、偵字第7750號第20、21、33頁、原審訴974卷 一第93頁)。於原審證稱:開標時有到場,甲○○在場並主 持開標,參加的會有得標過2會,但最後一個標到的沒拿到 錢。會錢都交給甲○○,是甲○○本人到我家裡拿現金等語 (原審卷一第130、131、133頁)。
⒌證人午○於調查站、偵訊、本院另案(93年度上更㈠字第30 2號)證稱:共有11會,去標會時是白紙寫姓名及利息。繳 交會錢時,甲○○等人會分別告知有人得標,但不願明講是 由何人得標等語(調查卷第3、4頁、偵字第7750卷第21頁、 本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302號卷第106至108頁)。 ⒍證人酉○○於偵訊證稱:參加3個不同的會共7會,只標1會 ,是甲○○夫妻來召會,每次何人標走是打電話通知,不清 楚誰標走等語(偵字第7750卷第20、21頁)。 ⒎證人陳添福於偵訊證稱:甲○○是3個互助會會首,87年11 月15日,發現甲○○有偷標1個會(即編號一),但被害人 不知情,因尚剩9會便結束,卻有20幾人未得標。第二個會 (即編號二)進行33次,甲○○偷標30次。87年11月18日開



始停會,被告甲○○也跑了。被告有冒標,是被告自己說的 ,去參加開標時都沒有看到在場的人得標等語(偵字第2476 5號卷第2、3頁、偵字第25014卷第44頁)。 ⒏證人丁○○於調查站、偵訊、本院案證稱:甲○○成立3個 互助會,並擔任會首,到87年11月15日,我們發現他有偷標 第一個會。但被害人不知情,因為尚剩9會便結束,但卻有 20幾人未得標。第2個會進行33次,也被他偷標30次。參加 編號二之互助會,以本人名義參加2會,未曾得標。甲○○ 曾告知由「章吉成」得標,但事實上章吉成並未標到該會, 開標是甲○○在主持,去參加開標時,都沒看到在場之人得 標的,被告潛逃前夕還至本人住處收會錢等語(調查卷第5 、25頁、偵字第24765卷第2至3頁、第14至15頁、第27至28 頁、偵字第25014卷第44頁、原審訴字第974卷一第92至93頁 、本院上訴字第3376卷第240至241頁)。於原審證稱:參加 2會,都是活會,共繳了66萬,都是現金。開標時,甲○○ 也在場,是一個月兩次,也是他主持開標。每次開標時,甲 ○○會拿紙張說有會員委託他來參加投標。標會時標單上除 金額外,沒有寫名字,因為大家彼此信任。參加這個會有簽 會單,會單是甲○○影印給我的,跟會的人就會拿到會單。 會單上除了有會員姓名之外,不會註記得標的相關紀錄,得 標紀錄是甲○○用口頭說的,是在標會現場對到場的人說何 人得標。知道有冒標情形,是因為拿會錢給甲○○時,會問 他今天誰標到,他就會說誰,然後我打電話去問那個人,那 人卻說沒有,如A○○等語(原審卷一第128至130頁、第13 3頁)。
⒐證人地○○於偵訊、原審另案(訴字第974號案件)及本院 另案(上訴字第3376號案)證稱:參加甲○○附表一編號一 之互助會。會首是甲○○,87年11月17日倒會,11月15日還 拿會錢給他。以葉振明名義參加加2會,太太宇○○以李春 菊名義參加1會,計3會,共付了276萬元,均是活會。,但 每次開標時,他們手上常拿著許多張標單說是人家寫好託標 ,所以我們常常標不到,開標是甲○○在主持。去參加開標 時,都沒看到在場之人得標。所參加的會,預定已標了92會 ,冒標了40會,目前會首甲○○已跑掉。本來活會應只剩8 會,後來打聽之下才知道活會有3、40會,共交了92會的會 錢。開標時,我們常看到甲○○拿一堆標單,我們開標時也 不寫名字,每次他拿的標單標金都寫很高,我們都標不過他 。標會時有部分會員到場,標單內只寫金額,沒寫姓名,但 在會場會宣布誰得標等語(偵字第25301卷第23至24頁、偵 字第24765卷第28頁、原審訴字第974卷一第92頁、卷二第5



頁)。於原審證稱:甲○○找我參加互助會,只跟84年的會 2會,以葉振明名義,都是活會。偶爾去看開標,要寫標單 ,但只寫金額而已。知道冒標是因為倒會之後大家去甲○○ 家,最後發現形式上剩8個活會,實際上仍有3、40人是活會 等語(原審卷一第138至139頁)。
⒑證人宇○○於偵訊、原審另案及本院另案證稱:參加甲○○ 的會,我先生(地○○)有2會,自己有1會,計3會,共付 了276萬元,都是活會。每次在洛陽街31號高成貴商店門前 開標,他們父女輪流主持,但每次開標時,他們手上常拿著 許多標單說是人家寫好託標的,所以我們常常標不到等語( 偵字第25014卷第45頁,偵字第24765卷第27、28頁、原審訴 字第974卷一第93頁、本院上訴3376卷第50頁)。於原審證 稱:是甲○○邀我入會,參加編號一的會1會,是用妹妹李 春菊名義參加。開標偶爾會去會場,甲○○有時會寫標單, 再說誰標到,標單上就只有寫金額而已。知道冒標是因為剩 下3會活標,卻有3、40個活會等語(原審卷一第139頁)。 ⒒證人癸○○○於偵訊、原審另案及本院另案證稱:參加編號 一、二的會助會各1會,均為活會。甲○○是會首,每次開 標時,就拿許多標單說是人家寫好託標等語(偵字第25301 卷第23至24頁、原審訴字第974卷一第93頁、本院上訴字第 3376卷第50頁)。於原審證稱:是甲○○邀我入會,跟2會 ,用自己的名義參加,都是活會。在洛陽街開標,標單有人 寫名字,有人沒寫,甲○○會幫忙標,說某人拜託他標會。 知道冒標是因為84年的會標到,結果甲○○倒會,會腳來問 才知道很多活會等語(原審卷二第11頁)。
⒓證人A○○於調查站、偵訊、原審另案及本院另案證稱:參 加甲○○所組的3個互助會,其中編號一之互助會是以自己 名義參加2會;編號二之互助會以「劉清裕」名義參加2會, 「劉惠敏」名義參加2會,「A○○」名義參加1會,共5會 ;編號三之互助會則以自己名義參加1會,參加之前述互助 會均未得標過。在繳交編號一之互助會會款時,甲○○曾告 知由H○○得標,但H○○並未得標。係應甲○○王金枝 夫婦邀請而參加互助會,會錢均繳給甲○○王金枝夫婦。 甲○○逃跑前,王金枝還於87年11月16日至本人住處收會錢 。有時會去參加標會,會寫單子等語(調查卷第1至2頁、第 24至25頁、偵字第24765卷第70至72頁、原審訴字第974卷一 第168、170頁、本院上訴字第3376卷第116頁)。於原審證 稱:參加甲○○的三組互助會,共8個會,編號一之互助會 自己名義參加2個會;編號二之互助會自己名義2會,女兒劉 惠敏(會單上誤寫為劉孳敏)1會,兒子劉清裕2會;編號三



之互助會,自己名義1會,全部都是活會。開標有參加過幾 次,甲○○有時會拿其他人的標單放進去,說是別人請他幫 忙標的。一般標單上只寫金額,因為都是自己過去的,所以 就算幫別人寫,也是講一聲就可以了。開標時大都是甲○○ 主持,會知道冒標是因為去標會時,甲○○沒說名字,只說 別人委託他標等語(原審卷一第131至132頁、第138頁)。 ⒔證人巳○○於調查站、偵訊、原審另案證稱:繳交會錢時王 金枝數度向本人表示係A○○所標,但事實上A○○從未得 標。甲○○潛逃前夕,王金枝還至本人住處收會錢。參加編 號一的會,自己名義有2會,另外用朋友「黃弘相」名義2會 。是王金枝甲○○夫婦召我入會。標會時,他們也有告訴 我是由何人標到。黃弘相的部分我有標走1會,是我先生去 標的,有寫標單等語(調查卷第2頁反面至3頁、偵字第2476 5卷第71至72頁、偵字第25014卷第54至55頁、原審訴字第97 4卷一第169至170頁)。於本案審理時證稱:參加編號一的 會有4會,2個自己名義,2個是黃弘相名義,其中黃弘相1個 是死會,其他3個仍是活會;編號二的會2會都是自己名義, 是活會;編號三的會2會也是自己名義,都是活會。會知道 冒標是因為84年那個會只剩下我、辛○、玄○○○這幾人還 沒標到,甲○○卻說有人要寫2500標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134頁)。
⒕證人丙○○○於調查、偵訊、本院另案證稱:先生是吳明雄 ,有參加互助會。現在是活會,曾標到1個會,因沒錢付, 甲○○又收回去。參加互助會係應甲○○王金枝之邀請參 加,並以吳明雄名義參加。甲○○曾數度表示係A○○、玄 ○○○所得標,但事實上該2人從未得標。87年11月間,向 甲○○王金枝表示當次標會希望得標,但他們於87年11月 17日即潛逃無蹤。會錢以現金方式繳交,都是拿到被告樓下 交,被告家什麼人在,我就交給什麼人等語(調查卷第4頁 反面、偵字第7750卷第22頁、本院上更一字第302號卷第109 至110頁)。於原審證稱:知道甲○○冒標是因為甲○○說 巳○○、玄○○○有標到,但倒會後問她們卻說沒有標等語 (原審卷一第134至135頁)。
⒖證人未○○於調查站、偵訊、原審另案證稱:參加以甲○○ 夫婦為會首之三個互助會,編號一的會以先生「H○○」名 義參加4會、編號二的會以哥哥「章吉成」名義參加5會,編 號三的會,以H○○名義參加5會。僅在編號一之互助會得 標1次,其他均未曾標到會,但甲○○卻向會員丁○○、A ○○、蔡友諒(C○○○以其名義參加互助會)等人多次聲 稱本人標到會。另外,甲○○亦曾於86年年底和87年初,告



知A○○標到會;編號三之互助會於87年9、10月間繳交會 款時,甲○○亦曾告知蔡友諒有標到會,但事實上該二人並 未標任何會。甲○○另向本人借貸500萬元,合計損失895萬 元。甲○○的會參加已有10年,是甲○○召的。會錢也是交 給甲○○,每次去看開標,甲○○每次手上都拿一大把標單 ,說人家託標等語(調查卷第23至24頁、偵字第25014卷第 45至46頁、原審訴字第974卷一第169、170頁)。於原審證 稱:是甲○○夫婦找我參加的,編號一之互助會,以H○○ 的名義參加4會;編號二的會以H○○名義參加4會;編號三 的會以章吉成名義參加5會,其中編號一的會,曾在87年4月 1日標到1會,錢都有收到,至於其他的都是活會。被告及其 家人去我家收會錢,我也有送到被告他們家去過,開標大都 由甲○○處理。開標時我有到場過,寫標單時只要寫金額, 不用寫人名。知道有冒標是因為甲○○逃跑後大家去他家, 在現場時大家說H○○是死會,可是事實上我還沒標到會等 語(原審卷一第135至136頁)。
⒗證人壬○○於調查站、原審另案證稱:參加互助會係應甲○ ○之邀請參加,並以林清泉、壬○○、林瑞齡名義參加。繳 交會錢時,甲○○曾數度表示係A○○所標,但事實上A○ ○從未得標,係被告冒標。甲○○於87年11月17日上午來收 會錢,當日中午即潛逃。都是甲○○夫婦向我召會,編號一 的會有3會,用女兒「林瑞齡」的名義參加;編號二的會有2 會,是用自己的名義;編號三的會,用先生林清泉的名義參 加2會,目前全都是活會。原則上是甲○○到家裡收會錢, 而王金枝跟他二個女兒則是我拿錢過去時,由她們代收的, 開標大都由甲○○處理等語(調查卷第3頁、原審訴字第974 卷一第169、170頁)。於原審證稱:甲○○跟他太太召的三 個互助會我都有跟,84年的有2會,以我先生林清泉名義; 86年的以林瑞齡名義跟3會;87年的以自己名義跟2會,全都 是活會。去過開標現場,去時標單寫法是寫金額,也有寫自 己的名字,但甲○○替人寫標單時沒有人名,只有說誰標到 。知道甲○○冒標是因為我們還沒標到過會,所以想要標而 到現場,但現場其他人卻說我先生林清泉已標到過等語(見 本院卷一第134頁)。
⒘證人高祥官於原審另案證稱:是甲○○召我參加三個互助會 ,編號一的會參加4會,已標了3會,大約都在1、2年前標到 的,會錢都已拿到,剩一會沒標到;編號二的會有3會,都 還沒標;編號三的會有2會也還沒標等語(原審訴字第974卷 一第202頁)。
⒙證人B○○於原審另案證稱:是甲○○找我參加互助會,是



初十、廿五日的,參加1會,目前仍是活會。會錢有時是我 拿到甲○○家裡,由王金枝謝麗珠收錢;有時是甲○○親 自到我家收錢。曾去參加過4次開標,都是甲○○主持。這4 次得標人是誰我忘了,開標情形是每人寫開標金額,現場開 標。曾看過甲○○拿了好幾張標單放進去,但那些人我都不 認識等語(原審訴字第974號卷一第203頁)。於原審證稱: 是甲○○找我參加互助會,參加86年的會1會,是活會,以 我自己名義參加。會錢是我拿到甲○○家,有時他太太收, 有時女兒收,有時是甲○○自己收。開標時我有到現場,去 時標單上寫金額,但沒寫名字,甲○○有替人代標。會知道 冒標是因為倒會之後,大家都說自己是活會的數目超過9會 ,但沒人說我是死會等語(原審卷二第17至18頁)。 ⒚證人天○○○於原審另案證稱:參加十日、廿五日的會1會 ,初五日、廿日的會1會,都還是活會。開標都沒去參加, 會錢是自己拿去被告家,甲○○夫妻及謝麗珠都曾收過會錢 等語(原審訴字第974號卷一第203頁)。於原審證稱:參加 2會,但是哪一會忘了,不過都是活會,也都是用我自己的 名字。沒去過開標現場等語(原審卷二第11至12頁)。 ⒛證人F○○○於原審另案證稱:是甲○○找我參加初五、廿 日的那組互助會,有2會,都是活會。開標曾去過幾次,都 是甲○○主持等語(原審訴字第974號卷一第204頁)。於原 審證稱:是甲○○找我參加互助會,三會都有參加。84年以 自己名字跟1會,這會到期了,甲○○說他缺錢用借他2個月 ,他開票給我;87年的以自己名字跟2會,都是活會。偶爾 去開標現場,要寫標單,但只寫金額而已。知道被告有冒標 是因為倒會以後才知道,但沒有紀錄得標金額等語(原審卷 二第138頁)。
證人玄○○○於調查站、原審另案證稱:甲○○分別於84年 2月15日、86年7月25日及87年7月20日,召集3個每會新台幣 1萬元之互助會,每會會員約100人,期間甲○○先後冒用會 員林文雄、辛○等人名義冒標會款。甲○○於87年11月15日 ,出面收取會款後惡性倒會潛逃。以先生「詹正庸」及朋友 「吳金釵」、「劉心玉」、「張美雲」及兒子「詹富鈞」名 義參加初一、十五日的會共7會,以劉心玉吳金釵名義各 標1會,標到的時間忘記了,會錢有拿到,都以支票給付。 另外還有一會在87年11月,用我先生名義以1500元標到,甲 ○○支票給我但跳票。初十、廿五日的會以張美雲及我先生 名義參加8會,以上全是活會。初五、二十日的會以詹富鈞 、詹新年、張美雪、詹正庸名義參加,一共10會,其中張美 雪的名字誤載為「陳美雪」,這10會也全是活會等語(調查



卷第11至12頁、原審訴字第974號卷第244頁)。於原審證稱 :因甲○○夫婦邀請參加互助會,三個會都有跟,84年的會 以詹正庸名義跟2會,吳金釵名義跟2會,劉心玉名義跟2會 ,張美雲名義跟1會,共7會,其中1會是死會,另外標到一 個沒有拿到錢;86年的會以張美雲名義跟5會,詹正庸名義 跟3會,共8會;87年的會以詹富鈞名義跟1會,詹新年名義 跟1會,張美雪名義跟3會,陳美雪名義的跟2會,詹正庸名 義的跟3會,共計10會,後面2個互助會部分都是活會。開標 時我沒去過現場,知道有冒標情形是因為到最後甲○○逃跑 時只有3會活會,我問巳○○、辛○、A○○,她們都說是 活會,而且我自己還是活會,這樣的話人數就不對了等語( 原審卷一第135頁)。
證人己○○於原審另案證稱:參加甲○○夫婦召的十日、廿 五日的互助會2會,以自己名義參加1會,以女兒林莉莉名義 參加1會,都是活會。這個會已經開了33次了,也付了33次 的會錢,每次都是將錢送至被告家。開標時也曾去過,有時 是甲○○,有時是甲○○謝麗珠在場開標,投標時要寫投 標單,不用寫名字,只要寫金額即可等語(原審訴字第974 號卷二第4頁)。於本案審理時證稱:是甲○○找我參加互 助會,參加86年的會,以自己及林莉莉名義跟2會,2會都是 活會。開標時有到場,去時要寫標單,要寫金額,甲○○有 幫別人標,標單寫好都要交給甲○○,標單都是從甲○○那 邊出來的,會錢是拿去給甲○○的。會知道冒標,是因為去 開標時有很多標單放在那邊,我標不到,倒會之後因為會腳 都是鄰居,一問之下才知道得標者沒標到會等語(原審卷二 第12頁)。
證人G○○於調查站、原審另案證稱:參加互助會係應甲○ ○之邀請參加,共計參加12會。平日均是甲○○來收會錢。 甲○○王金枝潛逃前夕曾至本人商店收會錢。3個會我各 參加4會,除了初一、十五日的會,曾在84年3月1日標過一 會之外,其餘仍是活會。去看過開標一次,由甲○○主持等 語(調查卷第3頁、原審訴字第974號卷二第51頁)。於原審 證稱:參加84年的4會,其中1個是死會;86年參加4會,都 是活會;87年參加4會,也都是活會。有去過開標現場,去 時標單寫金額,有人會寫名字,有人沒寫,我寫我店裡的名 字。我標那會的錢,標多少我忘了等語(原審卷二第14至15 頁)。
證人黃林春於調查站、原審另案證稱:參加互助會係應甲○ ○之邀請參加,並以先生酉○○名義參加。被告甲○○曾告 知有會員得標,但未明確告知係何人標得。潛逃前夕,甲○



○曾至本人住處指明要收現金的會錢。初一、十五的有2會 ,其中已標了一會,另1會仍是活會;十日、廿五日的有2會 ,初五、廿日的有3會,都還是活會。會錢我一直繳到停會 為止,當天及隔天11月16日,甲○○還親自到我家來收會錢 等語(調查卷第5頁、原審訴字第974號卷二第50頁)。 證人黃○○於原審另案證稱:3個互助會都有參加,初一、 十五日的參加3會,已標2會,標到時間忘了;另外2個互助 會各參加1會,都是活會,會是甲○○找我參加的。活會及 死會的會錢都付到停會為止等語(原審訴字第974號卷二第 50頁)。於原審證稱:是甲○○找我參加互助會,參加5會 ,其中84年的跟3會,以黃○○名義,會單錯寫為「廖鳳珠 」,死會1會,其他為活會。86年的1會,都是活會,也是以 自己名義;87年的有1會,也是活會。偶爾會去開標現場, 去時標單只要寫金額,沒寫自己的名字,標單是交給甲○○ ,開標時他都說是別人標到。標會資料部分有紀錄,寫「謝 」就是甲○○,沒有寫的就是指別人等語(原審卷二第13頁 )。
證人陳雪玉於原審另案證稱:有參加甲○○王金枝的互助 會,用「雪玉」的名義參加。初一、十五日的有9會,已標6 會,3會是活會;初五、廿日有4會,初十、廿五日有2會, 全都是活會。會錢是送去甲○○家,由甲○○王金枝收, 會錢一直繳到87年11月15日停會為止。開標時由甲○○主持 等語(見訴974卷二第51頁)。於原審證稱:是甲○○找我 參加互助會,參加84年的會是以「雪玉」名義參加會,其中 4會是活會;86年參加2會,也是以「雪玉」跟2會,都是活 會;87年跟4會,也是以「雪玉」名義參加,其中我自己跟1 會,另外的3會是我妹妹以我名義跟的,都是活會。去過開 標現場,去時標單我只有寫金額,沒寫名字,寫好後交給甲 ○○,請他代為投標,收會錢的是甲○○。知道甲○○有冒 標,是因為活會人數跟實際上死會人數差別很大等語(原審 院卷二第14頁)。
證人E○○於原審另案證稱:參加甲○○召的互助會,初一 、十五日有2會,已標1會,時間忘記;初十、廿五日有2會 都沒標,是活會,會錢繳到停會為止等語(原審訴字第974 號卷二第51頁)。於原審證稱:是甲○○找我參加互助會, 參加86年的2會,84年的2會,都是以我自己名義參加。其中 84年的死會1個,其他3個都是活會。去開標現場,標單上我 只有寫金額,沒寫名字。甲○○會代標,我寫好標單,他會 拿出很多張說是別人請他代標的。會知道冒標是因為84年那 個會,剩下8、9會沒有標,倒會之後仍有1、20人是活會等



語(原審卷二第12至13頁)。
證人宙○○○於原審另案證稱:參加甲○○所組的初一、十 五日互助會4會,以自己的名義、董曉斌董曉峰董雪梅 名義各1會,除自己名義那一會外,其他3會都標了,不過時 間已經忘記,會繳到87年11月停會為止,開標只有寫金額而 已等語(原審訴字第974號卷二第49、50頁)。 證人J○○於原審另案證稱:共參加9會,初一、十五日有1 會,初十、廿五日及初五、廿日的分別有4會,都是活會, 會款我一直繳到87年11月為止。去參加開標時,都是甲○○ 主持等語(原審訴字第974號卷二第84頁)。於原審證稱: 因甲○○邀請參加互助會,3個會都有參加,計參加9會。開 標時,只要寫金額即可,沒有寫名字等語(原審卷一第137 至138頁)。
證人子○○於原審另案證稱:參加初一、十五日及初五、廿 日的會各1會,有1個是活會,1個是死會,但記不起來各屬 於那一組互助會,得標的那一會我只記得我拿到70幾萬等語 (原審訴字第974號卷二第85頁)。
證人D○○於原審另案證稱:參加甲○○召的互助會,初一 、十五日的有3會,已標2會,會款已付清;初十、廿五日的 有4會,已標2會,會款已付清;初五、廿日的有5會,目前 全都是活會,開標時都是甲○○主持等語(原審訴字第974 號卷二第85頁)。
證人戊○○於原審另案證稱:有參加甲○○召的互助會,初 一、十五日的有2會,都還是活會,會款一直付到87年11月 為止,會錢大都由甲○○收等語(原審訴字第974號卷二第 86頁)。於原審證稱:是甲○○找我參加互助會,參加86年 的2會,以自己名義參加,都是活會。會錢都是拿去甲○○ 家,有時是他太太,有時是他本人收。有記載開標紀錄,但 紀錄丟了,只記得大概都是標2000元左右等語(原審卷二第 15、16頁)。
證人K○○於原審另案證稱:有參加甲○○召的互助會,初 五、廿日的會,以自己名義參加2會,以兒子「董棋」及女 兒「董如意」名字各參加1會,4會都還是活會。會款都是直 接交給甲○○,沒交給其他人,會錢一直付到87年11月等語 (原審訴字第974號卷二第86頁)。於原審證稱:是甲○○ 找我參加互助會,忘了參加那幾會,但是其中2會是用自己 的名義,另外用董如意、董棋名義跟會,一共是4會,都是 活會。開標時我有到現場,去時標單上寫投標金額,沒有寫 名字,寫完之後就放在桌上。會錢是甲○○來我家收等語( 原審卷二第16頁)。




證人庚○○於原審另案證稱:有參加甲○○夫妻召的互助會 ,初五、廿日的有1會,還是活會。會款都拿去他家給他, 有時是甲○○收,有時是他太太收,一直付到87年11月,沒 去看過開標等語(原審訴字第974號卷二第86頁)。 證人丑○○(更名為高若湄)於原審證稱:84年用丑○○名 義跟1會,是跟姊姊合夥,另外高嫩弟是我爸爸,84年的時 候有標到會,姊姊請我弟弟去標會,但一直沒有接到通知, 後來打電話去問,他們說是另一個姓高的標到,所以後來我 們退會,之後有結算,就沒再管會的事情,86年姊姊高藝芳 有2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頁)。
證人戌○○○於調查站、本院另案證稱:以先生黃炳宏名義 參加甲○○夫婦擔任會首之互助會2會。每月1萬元,底標15 00元,曾投標2次並得標,但是會款僅拿回140餘萬元,甲○ ○夫婦扣留約50萬元未給。甲○○冒用會員名義屢屢冒標會 款,連同甲○○向本人借貸450萬元,甲○○共欠本人約600 萬元。會知道甲○○冒標,是因為87年11月22日,甲○○曾 打電話告訴我,每月十、廿五日開標之互助會到該日已繳交 33次,表面上雖有30餘人投標,可是真正投標取得會款的死 會會員只有2人而已,其餘每次都是他冒用會員名義冒標會 款自行花用,但謝萬吉並未說明冒用何人名義冒標會款。甲 ○○所組每月初一、十五開標之互助會,迄87年11月15日止 ,僅剩8會即結束,但卻有40餘人尚未投標。會都是被告召 的,自十多年前就開始召會,我有跟過他許多會。開標處都 是在洛陽街一間雜貨店,若我有到現場,開標時都是甲○○ 主持。會錢大都是甲○○本人收,被告不但倒會問題沒解決 ,還向我借錢等語(調查卷第9至10頁、本院上訴字第3376 號卷第113、114頁)。
證人辰○○於原審證稱:是幫婆婆跟的會,但不知道是甲○ ○召的會,參加84年的5會,用自己、先生「董曉斌」、小 姑「董雪梅」、「董曉峰」、「宙○○○」之名義參加,有 活會也有死會。婆婆宙○○○是活會,辰○○是死會,其他 人有無標會我不清楚。以前有標會紀錄,但現在已經丟了等 語(原審卷二第18頁)。
證人寅○○於原審證稱:是甲○○跟他太太找我參加互助會 ,參加84年的會跟3會,以太太辛○名義參加,但會單上記 載為「林春菊」,1個死會,2個活會;86年的跟2會,也是 以太太名義參加,都是活會;87年的跟2會,用太太名義, 都是活會。開標時沒去過開標現場,會錢是甲○○夫妻及女 兒在收。知道有冒標,是因為甲○○倒會前1個月,自己跟 家人活會部分與形式上活會數目不合。倒會之後,會腳都在



,發現大概1個會被冒標30會以上等語(原審卷二第18、19 頁)。
綜上證詞,互核大致相符,自堪採信。此外,並有被告甲○ ○所領用原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現為誠泰銀行)雙園分 社第000000000帳號支票簽發使用,並持以向互助會會員借 款或支付會款,屆期不獲兌現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多紙( 偵字第25014號卷第10至13頁)、互助會單、匯款單(偵字 第25301號卷第1頁反面、第6至10頁)等附卷可佐,此部份 事實,亦堪認定。
(三)詐騙人數及金額之認定:
①有關第一會吳明雄部份,起訴書附表載零點五活會,惟參 酌證人即吳明雄之妻丙○○○稱:我先生有標到一會,因 沒錢繳,甲○○又收回去等語(偵字第7750號卷第22頁背 面),足認應是死會。另起訴書附表載雪玉、黃炳宏部分 ,均有零點五之活會,參酌上開吳明雄情形,及標會並無 標半會之實際狀況,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應均認是死會。 ②依卷附互助會單所示,歷次標息自1800至4100元,以平均 此標息計算,詐得金額以最有利於甲○○之計算方式:1 萬元減平均標息乘以活會會員數乘以冒標數計算,最為利 被告,詳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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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