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97年度,3268號
TPHM,97,上易,3268,2009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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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326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X○○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癸○○
           樓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
      未○○
           樓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S○○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
      子○○
      T○○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
第1375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第一審補充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389 號、96年度偵字第
15389 號,及併案案號:96年度偵字第20736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癸○○(綽號:王哥),與X○○(綽號:阿輝、小陳 、小刀)、未○○S○○子○○、辛○○(本院審理時 ,因他案提訊未到庭,俟到案後另結)、T○○丙○○等 8 人及王喆林偉仁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男女共組電話詐騙集團,所涉如附件二編號第1 號至第34號 、編號第37號至第63號之起訴事實業經原審判決後,因上訴 而由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330號判決確定在案,惟如附件 二起訴事實編號35、36所示被告癸○○X○○未○○S○○子○○、辛○○、T○○丙○○等8 人所涉詐欺 取財之犯行,因原審法院漏未裁判,而於97年11月12日為第 一審補充判決,因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此補充判決之結果, 對被告癸○○X○○未○○S○○子○○、辛○○ 、T○○丙○○等8 人,提起上訴,本院審理之範圍限於 附件二編號35、36所示之犯罪事實,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癸○○(綽號:王哥),與X○○(綽



號:阿輝、小陳、小刀)、未○○S○○子○○、辛○ ○(本院審理時,因他案提訊未到庭,俟到案後另結)、T ○○、丙○○等8 人及王喆林偉仁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共組電話詐騙集團,X○○自95年9 月 起,辛○○自96年2 月間起,癸○○未○○S○○、T ○○自96年3 月起,丙○○林偉仁自96年5 月起,子○○王喆自96年6 月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冒充 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以撥打電話及 網路拍賣、援交等方式進行詐騙行為,集團以X○○、癸○ ○為首,推由X○○負責聯繫大陸地區成員、集團整體事務 之運作及收購人頭帳戶;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並擔任車 手提領或轉匯人頭帳戶內之存款;未○○S○○則負責測 試癸○○所提供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將測試結果回報X○○ ,兩人並擔任車手負責提領或轉匯人頭帳戶存款;丙○○T○○未○○等3 人除提供自己名下如附件一之銀行帳戶 供詐騙集團使用外,丙○○T○○復依癸○○X○○之 指示,擔任車手提領或轉匯人頭帳戶內之存款;子○○受癸 ○○指示,協助他人至銀行開戶,做為人頭帳戶使用;王喆 、辛○○、林偉仁負責收購、買賣人頭帳戶或媒介他人出售 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㈡、X○○等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及 分工模式如下:1、先由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司法警察或戶政 人員,撥打電話與民眾聯繫,佯稱民眾之個人資料、證件或 銀行帳戶遭不法人士冒用,涉及洗錢等不法情事,再由詐騙 集團其他人員假冒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鄭世揚檢察官以 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楊明義、薛維平主任檢察官等之 名義,以電話與民眾聯繫,偽稱民眾名下之銀行帳戶業經凍 結,需將存款交付監管,並傳真偽造之「臺北地檢署監管科 」、「法務部臺北行政執行處凍結管制執行命令」、「臺灣 臺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庭傳票」給民眾,其上蓋有偽 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檢察執行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鄭世揚」、「林世裕 」之印文,足生損害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檢察署、鄭世揚、薛維平、楊明義林世裕及本署,藉以 取信民眾,民眾因而受騙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2、由詐 騙集團成員在網路向民眾佯稱援交,要求民眾須先匯入一筆 款項以確保民眾之身分並非司法警察,待款項匯入後方能見 面,民眾因而受騙匯款;3、詐騙集團成員利用民眾在網路 購買商品,撥打電話向民眾佯稱操作自動提款機之程序或系 統有誤,必須重新操作,再指示被害人將存款匯入所指定之 人頭帳戶,民眾因而受騙,至提款機依詐騙集團之指示匯款



;4、佯稱民眾已去世之親屬曾從事投資,為贖回投資之資 金必須匯入律師費、手續費等費用,並傳真偽造之「中華人 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文書給民眾,藉以取信民眾 ,使民眾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存款匯至指 定之人頭帳戶;5、詐騙集團成員佯稱為民眾之友人,撥打 電話向民眾表示急需用錢,向民眾借款,民眾誤信來電者身 分為其友人,因而受騙匯款。前後計有L○○等63人受騙, 被害時間、受騙方式、損失金額等詳如附件二之被害人被害 情形一覽表(附件二編號第1 號至第34號、編號第37號至第 63號之起訴事實業經原審判決後,因上訴而由本院以97年度 上訴字第2330號判決確定在案)。就附件二編號第35號、第 36號之部分,認被告X○○癸○○未○○S○○、子 ○○、辛○○、T○○丙○○等8 人與共同被告王喆、林 偉仁及大陸地區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女之間,均 係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 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有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 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刑事訴訟 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 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 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 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 諭知,更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足參。三、公訴意旨認被告癸○○X○○未○○S○○T○○子○○丙○○如附件二編號第35號、第36號部分之所為 ,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經查,本件訊 據被告癸○○X○○未○○S○○T○○子○○丙○○等7 人,均堅決否認有參與如附件二編號第35號、 第36號部分之犯行,證人廖偉志於原審證稱:伊只與E○○



接觸過。(詳原審卷三第149 頁背面),證人E○○於本院 則證稱伊不認識廖偉志,我沒有跟他買過土地銀行、永豐銀 、台企銀之帳戶,沒有提供銀行帳戶給癸○○等語(詳本院 卷第12頁背面、第13頁),被告癸○○在原審及本院審理時 供稱:伊有拿E○○之帳戶,但與共同被告王喆間之交易, 只有賣給王喆6 個報遺失之帳戶,伊未買廖偉志之帳戶,若 有買的話,會傳簡訊出去,沒有印象E○○有賣存摺給我, 如果有收到,會傳簡訊。他應該沒有賣給我等語。(詳原審 卷三第18頁背面、第171 頁、本院卷第13頁),共同被告王 喆在原審審理時供稱:伊與被告癸○○只見過兩次面,伊非 癸○○所屬之犯罪集團的人,伊曾幫癸○○賣帳戶、金融卡 給其作車手的朋友,惟被告癸○○賣給伊的皆為報遺失之帳 戶,被告癸○○欠伊的錢尚未還。(詳原審卷一第62頁背面 ),又證人廖偉志於警訊時係證稱:土地銀行宜蘭分行帳戶 000000000000及永豐銀行宜蘭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0是交 給E○○,E○○是交給他朋友綽號「仔仔」男子在使用的 ,因為伊當時有在場,「仔仔」就是王喆;(與E○○在一 起期間,他還有同你至何處,或是何位詐欺集團成員見面? )除了仔仔之外、他還有跟一位綽號「文龍」男子,將別人 的帳戶賣予他人另外是綽號「王哥」、「全哥」等男子,E ○○向一位「蔡昀宏、73.07.02生、Z000000000」收購他的 台灣企銀帳戶000-00000000000 的存摺及提款卡等語(見96 年度警聲搜字第1209號卷第106 、107 頁),是綜前述,證 人廖偉志僅明確指認前開土地銀行宜蘭分行、永豐銀行宜蘭 分行之帳戶確交共同被告王喆使用外,並未進一步指認渠所 提供之前開土地銀行、永豐銀行及台灣企銀之帳戶確流向被 告癸○○之手中,況證人廖偉志自始即未與被告癸○○等7 人直接接觸,中間人即證人E○○復否認其事,是證人廖偉 志如何知悉其所交付之存摺帳戶確流向被告癸○○處,是難 以證人廖偉志於警訊中所陳,遽以推論被告癸○○確使用證 人廖偉志所提供之前述三個銀行帳戶。再者,依被害人P○ ○、f○○等2 人之警詢筆錄,其等皆係遭電話詐騙,並未 見過施用詐術之人,是亦無從被害人P○○、f○○之證述 認定被告癸○○X○○未○○S○○T○○、子○ ○、丙○○等7 人確有參與此部分詐騙之行為。復依本件全 部卷證,亦查無其他可資證明被告等7 人對此部分之犯罪與 實際行為人王喆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癸○○X○○未○○S○○T○○子○○丙○○等7 人 此部分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法院自應就此為被告等7 人 無罪之諭知。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相關證據,既不足使法院獲得被告 等7 人此部分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 被告等7 人涉有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 意旨所示,既屬不能證明被告等7 人犯罪,原審因之而為被 告等7 人無罪判決之諭知,於法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雖以 原審未傳訊證人E○○、及原審曾引證人廖偉志於警訊中之 證詞為共同被告王喆涉犯幫助詐欺之犯行之依據,確未詳敘 何以被告等人就此未與被告王喆間有犯意連絡或行為分擔, 認原判決有理由不備及矛盾為由指摘原判決之不當。惟刑事 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不能僅提出 質疑,即豁免其實質舉證責任。是如前述證人廖偉志、E○ ○所證,及被害人P○○、f○○等人之證述,不足為被告 等7 人有涉犯如附件二編號35、36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之認定 。此外,檢察官未能進一步舉證,被告等7 人確有涉犯此部 分之詐欺取財之行為,自不能單憑質疑原判決證據採擷,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被告等7 人此部分有罪之積極證據,是 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所指,自難謂當。又無辜推定乃刑事訴訟 之基本原則,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辜推定原則,自應諭知被告無罪。本件檢 察官所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未能達於可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是此「罪證有疑,利於被 告」之原則,原審因而諭知被告等7 人此部分無罪之判決, 並無違誤。檢察官執此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又被告T○○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 述,逕行判決,併此敘明。另被告辛○○部分,因涉他案為 他法院提訊,致未能於本院98年4 月10 日 審理期日到庭, 俟他法院訊畢後再行提訊,另行審結,附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孫冀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李釱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附件一
┌──┬───┬──────────────────┐
│編號│姓名 │銀行帳戶 │
├──┼───┼──────────────────┤
│ 1 │丙○○│1.合作金庫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
│  │ │ 0000-000) │
│ │ │2.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南分行(帳號:35│
│ │ │ 00-0000-000) │
├──┼───┼──────────────────┤
│ 2 │T○○│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化成分行(帳號:02│
│ │ │ 00-0000-000) │
│ │ │2.彰化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
│ │ │ ) │
│ │ │3.國泰銀行重新分行(帳號:0000-0000-│
│ │ │ 8622) │
├──┼───┼──────────────────┤
│ 3 │未○○│板橋三民路郵局(帳號: │
│ │ │0000-0000-0000-00 ) │
└──┴───┴──────────────────┘
附件二:被害人被害情形一覽表
┌──┬───┬───────────────┬──────────┬─────────────────────────┐
│編號│ 姓名 │ 被害時、地、過程 │ 佐證證據 │ 分工參與情形、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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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於96年04月16日在家中接獲 │1、T○○之筆錄坦承 │T○○:負責提供人頭帳戶、提領。 │
│ │ │假冒「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 │ 有販賣「臺灣企銀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署主任薛維平」詐騙,匯款至 │ 帳號00000000000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台灣企銀化成分行,帳號 │ 」予癸○○、蔡光 │未○○:負責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0000000000、戶名:楊振 │ 輝。 │S○○:協助未○○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榮」,共詐騙60萬元。 │2、X○○使用門號 │ │
│ │ │ │ 0000000000於96年 │ │
│ │ │ │ 04月13日譯文中談 │ │
│ │ │ │ 及T○○之台灣企 │ │
│ │ │ │ 銀帳戶乙事。 │ │
├──┼───┼───────────────┼──────────┼─────────────────────────┤
│ 2 │V○○│於96年04月04日在家中接獲 │1、T○○之筆錄坦承 │T○○:負責提供人頭帳戶、提領。 │
│ │ │乙名自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有販賣「彰化銀行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署T○○檢察官」之電話而遭 │ 思源分行帳號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詐騙,分別匯入「彰化銀行思 │ 00000000000000」 │未○○:負責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源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予癸○○X○○S○○:協助未○○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等六個帳戶,共十次,共匯新 │ 。 │ │




│ │ │臺幣0000000元。 │2、X○○使用門號 │ │
│ │ │ │ 0000000000於96年 │ │
│ │ │ │ 04月16日譯文中談 │ │
│ │ │ │ 及T○○的六個帳 │ │
│ │ │ │ 戶乙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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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d○○│於96年05月11日在家中接獲 │1、X○○使用門號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乙名自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0000000000於96年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署楊明義檢察官」及「中獎美 │ 05月10日傳入簡訊 │ │
│ │ │金100萬」等手法遭詐騙,共 │ 至大陸陳勇旭電話 │ │
│ │ │匯入(0)000-000000000000(聯邦 │ :「臺灣土地銀行 │ │
│ │ │商業銀行300萬)、(2)700- │ 南桃園分行005-11 │ │
│ │ │00000000000000何逸聖 (高雄德智│ 0000000000邦銀行 │ │
│ │ │郵局 (高雄17支60萬)、(3)013- │ 桃園分行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符正修」。 │ │
│ │ │、(0)000-000000000000(台灣土地│2、陳弘德符正修、 │ │
│ │ │銀行300萬)、(5)815- │ 符偉修等三人於96 │ │
│ │ │00000000000000(日盛國際商業銀 │ 年05月15日之筆錄 │ │
│ │ │行)、(0)000- 0000000000000(合 │ :所稱使用車輛為 │ │
│ │ │作金庫銀行五甲分行),共詐騙 │ CV-4926為癸○○ │ │
│ │ │00000000元 │ 駕駛之車輛。 │ │
├──┼───┼───────────────┼──────────┼─────────────────────────┤
│ 4 │玄○○│於96年05月14日在家中接獲 │1、陳弘德符正修、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乙名自稱「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符偉修等三人於96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署黃檢察官」之電話遭詐騙, │ 年05月15日之筆錄 │ │
│ │ │匯入「新竹國際商銀東內壢分 │ 。 │ │
│ │ │行帳戶000000000000符偉修」帳戶│2、「新竹國際商銀東 │ │
│ │ │,計新臺幣100萬元。 │ 內壢分行帳戶 │ │
│ │ │ │ 000000000000」。 │ │
├──┼───┼───────────────┼──────────┼─────────────────────────┤
│ 5 │許介桂│於96年06月01日許,在家中 │1、未○○之筆錄。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接獲假冒「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2、X○○0000000000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檢察署鄭世揚檢察官」,匯入 │ 於96年05月18日傳 │未○○:負責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未○○郵局帳戶:031124- │ 入羅丞宏S○○:協助未○○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8、帳號0000000」,遭詐騙56 │ 00000000000:胡 │ │
│ │ │萬7千元。 │ 宏銘之帳戶「板橋 │ │
│ │ │ │ 三民路郵局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3、癸○○使用電話 │ │
│ │ │ │ 0000000000於96年 │ │




│ │ │ │ 06月01日之簡訊: │ │
│ │ │ │ 宇○○、23.12.16 │ │
│ │ │ │ 、Z000000000、中 │ │
│ │ │ │ 正區○○○路110 │ │
│ │ │ │ 巷5之1從台北91支 │ │
│ │ │ │ 局匯出,56萬7千 │ │
│ │ │ │ 。 │ │
├──┼───┼───────────────┼──────────┼─────────────────────────┤
│ 6 │天○○│於96年05月03日起,在家中 │1、X○○使用電話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接獲自稱林科長等由稱證件遭 │ 0000000000於96年 │ │
│ │ │冒用及遭詐騙集團利用,檢察 │ 04月23日之譯文: │ │
│ │ │官要扣押其房屋等語,請被害 │ 「遠東國際武陵分 │ │
│ │ │人匯入(0)000-000000000000(華 │ 行000-0000000000 │ │
│ │ │南商業銀行)、(2)017- │ 1196邱建庭」。 │ │
│ │ │00000000000、(3)052- │2、X○○使用電話 │ │
│ │ │000000000000、(4)700- │ 0000000000於96年 │ │
│ │ │00000000000000陳政輝(永康大灣│ 04月23日之譯文: │ │
│ │ │郵局)、(0)000-00000000000000 │ 「新竹商銀會稽分 │ │
│ │ │(黃怡萍38000元2次35000+3000)│ 行000-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38邱建庭」。 │ │
│ │ │(0)000- 0000000000000(遠東國際│ │ │
│ │ │商業銀行)、(8)806- │ │ │
│ │ │0000000000000(復華商業銀行)、 │ │ │
│ │ │(0)000-00000000000000(日盛國際│ │ │
│ │ │商業銀行)共詐騙0000000元。 │ │ │
├──┼───┼───────────────┼──────────┼─────────────────────────┤
│ 7 │O○○│於96年05月08日接獲「假冒 │1、X○○使用電話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鄭世 │ 0000000000於96年 │ │
│ │ │揚」電話,匯入「新竹商銀會 │ 04月23日之譯文: │ │
│ │ │稽分行000-000000000000、邱 │ 「新竹商銀會稽分 │ │
│ │ │建庭」,詐騙新臺幣10萬 │ 行000-0000000000 │ │
│ │ │元。 │ 38邱建庭」。 │ │
├──┼───┼───────────────┼──────────┼─────────────────────────┤
│ 8 │N○○│於96年05月04日11時在家 │1、X○○使用電話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中接獲自稱台中警察局指其個 │ 0000000000於96年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 │資料遭冒用涉及刑案,匯入 │ 04月23日之譯文: │ 。 │
│ │ │「合作金庫南桃園分行006- │ 「合作金庫南桃園 │ │
│ │ │0000000000000」100萬未遂。 │ 分行000-00000000 │ │
│ │ │ │ 09478邱建庭」。 │ │
│ │ │ │2、X○○使用電話 │ │




│ │ │ │ 0000000000於96年 │ │
│ │ │ │ 04月20日傳簡訊給 │ │
│ │ │ │ 陳弘德0000000000 │ │
│ │ │ │ 之譯文:「邱銘信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9 │m○○│於96年05月14日在家與網友 │1、X○○使用電話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相守至中壢市○○路新竹國際 │ 0000000000於96年 │ │
│ │ │商銀見面,遭網路援交詐騙匯 │ 05月08日之譯文: │ │
│ │ │入(0)000-000000000000、(2)012-│ 「國泰世華013 北 │ │
│ │ │000000000000(台北銀行) │ 桃園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 │ 000000000000翁國 │ │
│ │ │商業銀行)、(4)804- │ 斌67.05.31、 │ │
│ │ │00000000000000(中華商業銀行) │ Z000000000」 │ │
│ │ │,共詐騙新台幣 221972元。 │ │ │
├──┼───┼───────────────┼──────────┼─────────────────────────┤
│ 10 │J○○│於96年05月12日上網msn │1、由陳弘德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交友網站上,與乙名女子聊天 │ 0000000000於96年 │ │
│ │ │後,再遭乙名男子恐嚇,遭網 │ 05月09日傳X○○ │ │
│ │ │路援交詐騙,匯入新竹國際商 │ 使用電話之譯文: │ │
│ │ │銀帳戶000-000000000000內, │ 「新竹國際商銀 │ │
│ │ │詐騙新臺幣10000元。 │ 052三民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翁國 │ │
│ │ │ │ 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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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h○○│於96年05月11日上網msn │1、由陳弘德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交友網站上,與乙名女子聊天 │ 0000000000於96年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 │後,再遭乙名男子恐嚇,遭網 │ 05月09日傳X○○ │ 。 │
│ │ │路援交詐騙,匯入新竹國際商 │ 使用電話之譯文: │ │
│ │ │銀帳戶000-000000000000內, │ 「新竹國際商銀 │ │
│ │ │詐騙新臺幣139500元。 │ 052三民分行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翁國 │ │
│ │ │ │ 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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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i○○│於96年05月23日接獲「假冒 │1、由X○○使用電話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台北地檢署楊明義檢察官」遭 │ 0000000000於96年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詐騙0000000元,匯入(1) 板信 │ 05月18日傳簡訊至 │未○○:負責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銀行中正分行118- │ 羅丞宏S○○:協助未○○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00000000000000、及(2)台灣郵 │ 00000000000之譯 │ │
│ │ │局花壇支局700- │ 文:「板信中正分 │ │




│ │ │00000000000000,共詐騙 │ 行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元。 │ 、楊明偉」 │ │
│ │ │ │2、癸○○使用電話 │ │
│ │ │ │ 0000000000於96年 │ │
│ │ │ │ 05月23日告知蔡光 │ │
│ │ │ │ 輝:「楊明偉帳戶 │ │
│ │ │ │ 有被害人i○○、 │ │
│ │ │ │ 52.12.01生、 │ │
│ │ │ │ Z000000000」 │ │
│ │ │ │3、由未○○使用電話 │ │
│ │ │ │ 0000000000於96年 │ │
│ │ │ │ 05月18日傳至蔡光 │ │
│ │ │ │ 輝使用電話 │ │
│ │ │ │ 0000000000譯文: │ │
│ │ │ │ 「板信中正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楊明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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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Q○○│於96年05月22日在家中接獲 │1、由未○○使用電話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自稱台中警察局稱中華電話遭 │ 0000000000於96年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冒用,並假冒台北地院匯入(1) │ 05月18日傳至蔡光 │未○○:負責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台灣中小企銀大園分行帳號 │ 輝使用電話 │S○○:協助未○○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00000000000、(2) 「合庫海山 │ 0000000000譯文: │ │
│ │ │分行0000000000000、楊明 │ 「合庫海山分行 │ │
│ │ │偉」,共詐騙0000000元。 │ 0000000000000、 │ │
│ │ │ │ 楊明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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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R○○│於96年04月15日上奇摩網站 │1、X○○使用電話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購買「幽城幻劍錄攻略」,匯 │ 0000000000於96年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入「江子翠分行 │ 04月13日之譯文: │未○○:負責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0000000000000」,遭詐騙1100 │ 「江子翠分行 │S○○:協助未○○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元。 │ 0000000000000林 │ │
│ │ │ │ 育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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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B○○│於96年04月15日上奇摩網站 │1、X○○使用電話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購物,匯入「江子翠分行 │ 0000000000於96年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0000000000000林育輝」,遭 │ 04月13日之譯文: │未○○:負責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詐騙2600元。 │ 「江子翠分行 │S○○:協助未○○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 │ 0000000000000林 │ │
│ │ │ │ 育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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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e○○│於96年04月16日於網路上購 │清查該帳戶「江子翠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買日本職棒選手陽仲壽親筆簽 │分行0000000000000林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名球,遭詐騙新臺幣500元。 │育輝」。 │未○○:負責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 │ │S○○:協助未○○測試提款卡、提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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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a○○│於96年03月17日接獲自稱其 │1、X○○使用電話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老婆於死亡前有投資信託,要 │ 0000000000於96年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至法院公證、繳交公證費用, │ 03月22日之譯文: │未○○:負責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匯入(1)玉山銀行大里分行017- │ 「郵局基隆八斗子 │S○○:協助未○○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00000000000、(2)台灣企銀南三 │ 郵局石碧芳 │ │
│ │ │重分行000-00000000000、(3)基 │ 00000000000000」 │ │
│ │ │隆八斗子郵局700- │ │ │
│ │ │00000000000000,共詐騙 │ │ │
│ │ │54222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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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K○○│於96年03月15日接獲電話自 │1、X○○使用電話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稱「巴克萊投資基金顧問公 │ 0000000000於96年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司」謊稱死亡之小舅子有投資 │ 03月22日之譯文: │未○○:負責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30萬港幣,共匯入「郵局基隆 │ 「郵局基隆八斗子 │S○○:協助未○○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八斗子郵局石碧芳 │ 郵局石碧芳 │ │
│ │ │00000000000000」,遭詐騙 │ 00000000000000」 │ │
│ │ │273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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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宙○○│於96年05月08日上網至奇摩 │1、X○○使用電話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拍賣網站,購買「海藍德世 │ 0000000000於96年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界」西藏特殊銀飾,匯入「華 │ 04月17日轉傳入慶 │未○○:負責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南新莊分行000000000000」, │ 哥00000000000 之 │S○○:協助未○○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遭詐騙1400元。 │ 簡訊譯文:「華南 │ │
│ │ │ │ 新莊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杜秋 │ │
│ │ │ │ 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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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庚○○│於96年04月11日在家中接獲 │1、X○○使用電話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電話自稱刑事局偵六隊登光義 │ 0000000000於96年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稱帳戶為警示帳戶,並假冒檢 │ 05月07日傳簡訊至 │未○○:負責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察官林育輝,須匯入「陽信新 │ 00000000000慶哥 │S○○:協助未○○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埔分行000000000000、林育 │ :「陽信新埔分行 │ │
│ │ │輝」新臺幣0000000元未遂。 │ 000000000000、林 │ │
│ │ │ │ 育輝」 │ │




│ │ │ │2、未○○使用電話 │ │
│ │ │ │ 0000000000於96年 │ │
│ │ │ │ 05月07日傳簡訊至 │ │
│ │ │ │ X○○使用電話 │ │
│ │ │ │ 0000000000:「陽 │ │
│ │ │ │ 信新埔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林 │ │
│ │ │ │ 育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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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G○○│於96年05月22日接獲電話稱 │1、丙○○坦承筆錄。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其亡夫在香港留有遺產,須匯 │2、X○○使用電話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入「合作金庫土城分行 │ 0000000000於96年 │未○○:負責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000000000000000、丙○○」及 │ 05月23日由未○○S○○:協助未○○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台企竹南分行 │ 0000000000傳入轉 │丙○○:提供帳戶幫助詐欺。 │
│ │ │00000000000、丙○○」,共詐 │ 傳至綽號小彭 │子○○:收購丙○○帳戶供癸○○等人使用。 │
│ │ │騙117300元。 │ 00000000000:「 │ │
│ │ │ │ 台企竹南分行 │ │
│ │ │ │ 00000000000、王 │ │
│ │ │ │ 耀德」 │ │
│ │ │ │3、由未○○使用電話 │ │
│ │ │ │ 0000000000於96年 │ │
│ │ │ │ 05月16日傳至蔡光 │ │
│ │ │ │ 輝使用電話 │ │
│ │ │ │ 0000000000「合作 │ │
│ │ │ │ 金庫土城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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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Z○○│於96年05月24日在家中接獲 │1、丙○○坦承筆錄: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其亡妻在香港有投資,要匯入 │ 「合作金庫土城分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合作金庫土城分行 │ 行 │未○○:負責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000000000000000」,共詐騙 │ 000000000000000 │S○○:協助未○○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27300元。 │ 」。 │丙○○:提供帳戶幫助詐欺。 │
│ │ │ │2、由未○○使用電話 │子○○:收購丙○○帳戶供癸○○等人使用。 │
│ │ │ │ 0000000000於96年 │ │
│ │ │ │ 05月16日傳至蔡光 │ │
│ │ │ │ 輝使用電話 │ │
│ │ │ │ 0000000000「合作 │ │
│ │ │ │ 金庫土城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丙○○」 │ │
├──┼───┼───────────────┼──────────┼─────────────────────────┤
│ 23 │午○○│於96年05月21日接獲電話稱 │1、丙○○坦承筆錄: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亡妻在香港有投資,要匯入 │ 「合作金庫土城分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合作金庫土城分行 │ 行000-0000000000 │未○○:負責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000000000000000」,共詐騙 │ 926」。 │S○○:協助未○○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27300元。 │2、由未○○使用電話 │丙○○:提供帳戶幫助詐欺。 │
│ │ │ │ 0000000000於96年 │子○○:收購丙○○帳戶供癸○○等人使用。 │
│ │ │ │ 05月16日傳至蔡光 │ │
│ │ │ │ 輝使用電話 │ │
│ │ │ │ 0000000000「合作 │ │
│ │ │ │ 金庫土城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丙○○」 │ │
├──┼───┼───────────────┼──────────┼─────────────────────────┤
│ 24 │亥○○│於96年07月09日上網與女子 │1、由未○○使用電話 │癸○○:負責收購人頭帳戶,安排人頭提款、車手事宜。│
│ │ │小薰聊天,匯入「國泰永和分 │ 0000000000於96年 │X○○:負責聯繫大陸詐欺集團。 │
│ │ │行000000000000、林吉利」, │ 07月11日傳入蔡光 │未○○:負責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遭網路援交詐騙29983元。 │ 輝電話0000000000 │S○○:協助未○○測試提款卡、提領。 │
│ │ │ │ 簡訊之譯文:「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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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