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5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美玲律師
林穆弘律師
葉宏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
度訴字第519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401號、第1018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違反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乙○○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及以低價賣出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違反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緣民國89年間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 開公司)股價自上市之每股新臺幣(下同)21、22元崩跌至 2 、3 元,甲○、乙○○二人認有炒作套利之空間,乃圖思 製造該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並操縱股價在一定價格以上 、而抬高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證交所) 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竟基於犯意之聯絡,由甲○決 定股票買賣價格,乙○○負責籌措所需資金、提供人頭買賣 帳戶及下單買賣:
㈠自90年4月10日起至90年6月22日止,乙○○利用不知情之家 族成員、或友人陳國能、陳重諴、陳意如、陳式良、林天平 、林育諄等個人帳戶,併同乙○○、甲○本人帳戶(詳如附 表一所示),利用國票聯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國票
證券)之營業員為女兒陳姿樺、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分公司(下簡稱太平洋證券)之營業員為好友陳美珊、且 德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另互設有委託人之便,得自由操 綜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而組成買賣臺開股票集團,連續於 附表二所示時間,持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方式,意 圖抬高臺開公司之股價(詳情如附表二所示)。 ㈡然至90年6 月21日,操作股票獲利、操縱股價情形均未如預 期,資金產生缺口,竟於90年6 月21日、22日,以乙○○、 甲○、陳式良、林天平等人帳戶名義,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 下單買進台開公司上市股票,其中6264張經電腦搓合成功( 詳如附表三所示),惟遲至最後交割期限即90年6 月24日、 25日前,仍未依規定履行交割義務(總計違約金額達3459萬 5550元),致臺開公司上市股票價格自90年6 月26日至同月 29日止每日均以跌停價收盤,且股票成交量自同月22日4029 張萎縮至400 張,而足以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後甲○於 90年6 月27日偵查機關尚未察覺前,即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違約交割情事,嗣並接受裁判。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甲○之辯護人葉宏基律師及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對證據能力均不爭執,嗣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就所提 示各項證據均無異議,本院認本件各供述或書面證據作成之 情況,均適當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甲○之辯護人楊美玲律師辯以: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 (下稱證交所)96 年6月5日台證密字第0960014978號 函等證據資料,非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之文書 ,不得作為證據云云 (98年3月16日辯護意旨續狀第9頁)。 惟查: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 (原審卷三第6頁至415頁),係 該所統計90年4月10日至同年6月20日間之證卷行情及指數行 情明細表、成交買賣前100名投資人明細表及成交買賣較大 證券商之較大投資人交易明細表、乙○○等9名投資人委託 成交對應表等資料,均係依檢察官之函請,擷取該所電腦中
股票交易之存檔資料予以列印,並未加上該所人員主觀之認 定,係於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核屬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4第3款之文書,自得作為證據。
三、至被告甲○所提其與黃銘坤之「委任合約書」乙紙 (上證一 ) 係影本,被告甲○始終無法提出正本,致無法與其辯護人 楊美玲聲請調卷之黃銘坤筆錄上簽名鑑定筆跡,自不得作為 證據。又被告乙○○出具之「聲明書」乙紙,雖經我駐外單 位驗證,然對被告甲○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未經乙○○到庭具結證述,確保其內容之真正,亦不得 作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就於前揭時地,以由被告甲 ○決定買賣台開公司股票價格、張數、時間,由被告乙○○ 負責籌措所需資金、並提供人頭帳戶之方式,使用如附表一 所示之帳戶,以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價格、張數,買賣臺開 公司之上市股票,其後附表三所示之買賣均未辦理交割等事 實,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惟被告乙○○、甲○仍矢口 否認有何操縱市場之犯行,被告甲○辯稱:買賣台開公司股 票係因擎碧建設公司董事黃銘坤欲入主台開公司、需掌握股 權,故委任伊以每股不超過6元之價格買入台開股票約3萬股 ,方會依約買入,並非蓄意抬高台開公司股價,又嗣後黃銘 坤之資金並未如數匯入,方會導致違約交割云云;被告乙○ ○辯稱:並非炒作股票,純係為幫營業員女兒陳姿樺添加業 績,方會請甲○過來幫忙,事實上買的股票不僅台開股票, 尚有其他種類,且買賣均係依據甲○指示籌措資金,賣賣之 時間、價格、張數等亦係甲○一人決定,並未參與云云。辯 護人葉宏基另辯以:乙○○係於89年起即以集團成員陳國能 、陳重諴、陳式良、林天平、林育諄等人名義連續買賣台開 股票,被告甲○僅於90年6月20日始購買台開股票,若甲○ 有與乙○○共同炒作台開股票,何以乙○○集團下之陳國能 帳戶尚於90年6月29日買賣台開股票?何以甲○於90年6月27 日向檢察官自首違約交割時,乙○○不一併自首,且甲○為 何不一併自首有炒作股票情事?辯護人楊美玲辯護:被告甲 ○受託買賣台開公司股票,僅係為協助訴外人黃銘坤取得經 營權,且曾對黃銘坤提起詐欺、背信之告訴,主觀上即不可 能有故意操縱或炒作該股票之不法意圖存在。乙○○於調查 局北機組及偵查中均自白買賣台開公司股票係為其女兒衝業 績,嗣於98年1月20日之聲明書亦同此陳述。公設辯護人另 為被告乙○○辯稱:本案證交所並未明白認定交易有明顯、 重大之異常,被告乙○○供稱並非炒作股票,純為其女兒陳
姿樺衝業績,才會請甲○過來幫忙,且係依甲○指示籌措資 金,並未實際參與。又詳細比對附表二18次交易日期,90年 4、5月之交易日期並未相當接近,僅6月份較接近云云。二、經查:
(一)被告甲○邀同被告乙○○,以被告甲○決定買賣台開公司股 票價格、張數、時間,被告乙○○負責籌措所需資金、並提 供人頭帳戶之方式,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以附表二所 示之時間、價格、張數,買賣臺開公司之上市股票,其後附 表三所示之買賣均未辦理交割等事實,業經證人陳姿樺、證 人即原太平證券營業員陳美珊、證人即原德信證券營業員張 貞文於原審具結證述明確,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96年6月15日台證密字第0960 014978號函及附件證券行情 資料明細表、指數行情資料明細表、前100名投資人明細表 、較大投資人交易明細表、乙○○等9名投資人委託成交對 應表、德信證券90年6月21、2 2日被告甲○、乙○○買進賣 出報告書、交易委託書、合併交割憑單、違約申報申請書、 委託及成交明細查詢(見90年度他字第6245號卷第25頁以下 ),可資佐證。
(二)被告乙○○於法務部調查局北機組雖供稱:陳國能、陳重諴 、陳意如、陳式良、林天平、林育諄等個人帳戶,都是我用 來買賣股票的,陳姿樺是我女兒,陳美姍是我在太平洋證券 公司的營業員,張貞文是我在德信證券公司的營業員。我從 89年11月起買賣台開公司股票,94年3、4月以後,我問甲○ 台開股票未來有沒有問題,他告訴我沒有問題,我只好繼續 買賣,順便幫女兒做業績,都是我本人自下單等語 (95年度 偵字第5401號卷第39頁至44頁);嗣於偵查中改稱:我的戶 頭是供給甲○使用,是在90年3、4月份,我沒有買過台開公 司的股票,甲○是後來才自己開戶的等語(90年他字第6245 號卷第9頁)。嗣於原審96年5月28日訊問筆錄供稱:因為當 時請甲○來幫我女兒作業績,所以90年4月10日至90年6月20 日的買賣都是甲○決定的,其中只有90年5 月9日許月英下 單買進24張是我決定的等語 (原審卷一第76頁、77頁)。被 告甲○於偵查中亦自白:我沒有與乙○○一起買台開公司股 票,我購買台開公司股票,有部分是利用乙○○那邊的帳戶 購買,但實際上購買的人是我,我跟乙○○說要買幾張,她 會打電話給營業員等語 (95年度偵字第5401號卷第202頁至 204頁)。證人即乙○○女兒陳姿樺於原審證稱:陳國能、陳 重諴、陳意如、陳式良、林天平、林育諄等個人帳戶都是委 託我母親下單,實際接單的時候,這些帳戶甲○也會給我下 單,除了許月英之外。他倆在VIP室下單,有時是張先生,
有時是我母親,甲○打電話下單我也會接受,因為股票是甲 ○買的,因為可以跟他回報,甲○也會打電話問我回報的情 形等語,對上開證言,被告甲○供稱:沒意見,乙○○的身 分就是墊款的金主,利息也非常的輕,這些股票不是乙○○ 要買,她只是墊款的人而已,我們的戶頭不只台開,什麼時 間、買多少錢、多少股,是我們決定,有告訴乙○○等語。 乙○○則供稱:甲○說的是實際經過,我是丙種墊款,本來 出資金,但後來張銘坤倒了等語 (原審卷一第200頁至206頁 )。證人李曉慧亦證稱:我與陳姿樺是同事,乙○○也會到 公司來,有一次說有急,我出借了六十萬元,是我母親的資 金等語 (同上卷第207頁)。證人即被告甲○友人俞知仁於原 審證稱:有跟甲○學做股票,在國票貴賓室時有我、甲○、 乙○○,大概三至四個人,乙○○有受甲○指示下單買賣股 票,各種股票各有,下單前不會與乙○○討論,他也會請乙 ○○幫他借錢,甲○也會自己向陳姿樺下單買股票,甲○、 乙○○買賣股票時,價錢、張數、時間都是在貴賓室自己決 定的,有聽過二人結算利息的事情,大部分都是甲○要給乙 ○○。乙○○本身是丙種墊款,她自己也買股票等語 (原審 卷二第83頁至86頁)。另證人即當時國票大同分公司經理陳 淑娟證稱:被告二人都是客戶,違約交割後,我們公司反向 處理,我們是二人的帳戶一起計算,乙○○、甲○一起負責 ,因為當時交易是在同一間貴賓室,最後差額是甲○以分批 償還方式償還,甲○說願意負責。當時陳重諴帳戶也合併在 這個違約款裡面計算等語 (同上卷第87頁至89頁)。 核上開被告乙○○於原審之自白,與證人陳姿樺、俞知仁之 證述均相符,且為被告甲○所否認,且觀被告甲○於國票證 券公司及德信證券公司之開戶資料,均係於90年6月18日始 開戶,在開戶之前,若非向乙○○借用其所管領使用之親友 帳戶,如何買賣台開公司股票?參以證人陳淑娟之證詞,違 約交割後,被告甲○願一肩承擔違約交割還款之責任,益證 本件自90年4月10日起至同年6月中旬止,確係甲○親自或指 示乙○○下單買賣台開公司股票。
(二)又證人陳國能、陳重諴、林育諄、林天平、陳式良、陳意如 等人國票證券、德信證券及太平洋證券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 之證券帳戶,係交予被告乙○○、甲○使用,並由被告乙○ ○負責調度資金等情,並經證人陳國能、陳重諴、林育諄、 林天平、陳式良、陳意如等於調查局證述明確,另經證人陳 美珊、周愛貞、周蘭芳、李曉慧證述資金調借情形明確,更 有德信證券乙○○、陳式良、甲○開戶基本資料(見調查卷 第77頁以下)、國票證券被告乙○○、陳國能、陳式良、陳
重諴、陳意如、林育諄、林天平、甲○、許月英之基本開戶 資料、受託買賣業務員陳姿樺名單(見調查卷第35頁以下)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4日(96)太證法字第 960153號函及開戶卡影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款存入憑條 、存款明細分戶帳、世華銀行洗錢防制法第7條「一定金額 以上之通貨交易」登記簿等(見調查卷第163頁以下)在卷 可稽;則被告甲○、乙○○二人共同為附表二台開股票買賣 ,亦即被告甲○為實際操作者、被告乙○○為資金及帳戶提 供者而共同買賣之事實堪以認定。
㈢而參考臺開股票、同類股暨集中交易市場價、量變化之比較 表(見調查卷第26頁),可知:自89年11月23日起至90年6 月30日止,臺開股票價格之漲跌幅度上漲高達80.43%,惟同 期同類股、集中市場(大盤)平均漲跌幅度則分別僅上漲7. 15%、下跌5.12%;另臺開股票同期成交量則增加228.47% , 而同類股、集中市場平均成交量則分別僅增加19.47%、2.91 %,且:
1.90年4月10日、11日、14日、21日、同年5月2日、同月4日、 8日、10日、11日、14日、21日、同年6月7日、同月12日、 19日、20日、26日、27日、28日、29日等交易日,連續多日 大量買賣台開公司股票,因盤中漲跌幅過大,有成交價異常 情事。
2.如附表二買賣對台開公司股價有明顯影響,其各營業日之詳 細交易情形如下:
⑴90年4月10日
①以人頭帳戶陳國能(太平洋證券)於13時18分18秒至13 時23分25秒,連續以高於當時成交價7檔之4.60元及漲 停價5.15元之價格,分3筆委託買進120張。而前開委託 於13時19分03秒至13時25分06秒成交86張,使成交價由 4.60元漲升為4.65元,上升5檔(註:當日收盤價為 4.52元)。
②上開人頭帳戶陳國能(太平洋證券)、陳式良(德信證 券)等人共計成交買進955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2.29% ,乙○○(太平洋證券)共計成交賣出297張,占當日 總成交量16.22%,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97張,占 當日總成交量16.22%。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跌幅為6.8%,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0.94%,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89%。
⑵90年4月11日
①以人頭帳戶陳國能(國票證券)於12時38分6秒至12 時 42分33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10檔之4.50元分3筆委託
買進30張,及於12時51分56秒至12時55分56秒以高於當 時成交價8檔之4.60元之價格,分5筆委託買進35 張; 而前開委託於12時38分52秒至12時42分43秒、12時52 分9秒至12時56分46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40元漲 升為4.50元,上升10檔。另陳式良(德信證券)、乙○ ○(太平洋證券)、陳國能(國票證券)於13時25分6 秒至13時27分1秒,連續以漲停價4.83元及高於當時成 交價3檔之4.70元價格,分4筆委託買進108張;而前開 委託於13時25分7秒至13時30分成交77張,使成交價由 4.67元漲升為4.83元,上升16檔;(註:當日收盤價為 4.83元)。
②上開人頭帳戶乙○○、陳國能、陳式良等人共計成交買 進1489張 (1526-37張,其中37張係乙○○受許月英委 託購買),占當日總成交量約74%,乙○○共計成交賣 出126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61.77%,其中相對成交總 數量高達114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6.15%。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6.85%,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1.26%,大盤指數跌幅則為2.13%。
⑶90年4月13日
①以人頭帳戶陳式良(德信證券)於10時15分44秒至10 時24分40秒,連續以漲停價5.20元,分12筆委託買進 400張。而前開委託於10時16分11秒至10時29分3秒全部 成交,使成交價由4.8元漲升為4.99元,上升15檔(註 :當日收盤價為4.95元)。
②上開人頭帳戶陳國能(太平洋證券)、陳式良等人共計 成交買進57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7.07%,乙○○(太 平洋證券)共計成交賣出41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1.62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6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45.76%。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1.43%,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0.85%,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68%。
⑷90年4月16日
①以人頭帳戶陳意如(國票證券)於12時43分5秒至12 時 50分29秒,連續以漲停價5.25元,分10筆委託買進1000 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43分26秒至12時52分5秒全部成 交,使成交價由4.89元漲升為5元,上升11檔(註:當 日收盤價為4.99元)。
②上開人頭帳戶陳國能(國票證券)、陳意如等人共計成 交買進241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0.59%,乙○○(太 平洋、德信、國票證券)、陳式良(德信證券)共計成
交賣出240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0.42%,其中相對成 交總數量高達195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65.33%。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0.80%,同類股指數跌幅為 2.27%,大盤指數跌幅則為1.14%。
⑸90年5月7日
①以乙○○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3時22分02秒至13時25 分13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99元及漲停價5.45元,分 5筆委託買進1900張。而前開委託於10時16分11 秒至10 時29分3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8元漲升為4.99元, 上升15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99元)。 ②上開乙○○帳戶共計成交買進196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88.05%,乙○○(德信證券)及陳國能(太平洋證券 )帳戶共計成交賣出174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8.21%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73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77.76%。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跌幅為2.15%,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0.49%,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26%。
⑹90年5月9日
①以乙○○(德信證券)帳戶,於13時14分47秒至13 時 26分5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80元及漲停價4.97元, 分9筆委託買進2206張(其中24張係乙○○代陳月英購 買,隨後取消192張)。而前開委託於13時18分18秒至 13 時26分22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 66元漲升為 4.89 元,上升23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85元)。 ②上開乙○○(德信證券)、陳重諴、許月英帳戶共計成 交買進208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8.11%,乙○○(太 平洋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196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83.24%,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948張,占當日總 成交量82.40%。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4.30%,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2.09%,大盤指數漲幅則為1.08%。
⑺90年5月11日
①以乙○○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2時48分17秒至13時17 分33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52元、以高於當時成交價 10檔之4.75元及漲停價4.83元分6筆委託買進470 張; 而前開委託於12時48分20秒至13時18分49秒成交293張 ,使成交價由4.52元漲升為4.81元,上升29檔。另乙○ ○(國票證券)復於13時22分08秒至13時24分45秒,連 續以當時成交價4.81元、高於成交價1檔之4.82元及漲 停價4.83元,分4筆委託買進1600張;而前開委託於13
時23分20秒至13時24分51秒,成交1225 張,使成交價 由4.78元漲升為4.82元,上升4檔(註:當日收盤價為 4.83元)。
②上開乙○○(太平洋、國票證券)、陳式良等帳戶共計 成交買進232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2.29%,乙○○( 德信證券)共計成交賣出2015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80.05%,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995張,占當日總 成交量79.26%。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6.85%,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3.34%,大盤指數漲幅則為2.15%。
⑻90年5月30日
①以陳國能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2時52分15秒至13 時2分23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60元、高於當時成交 價4至5檔之4.54元、4.55元、4.56元及漲停價4. 85元 分6筆委託買進360張(隨後取消11張)。而前開委託於 12時54分29秒至13時2分50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4.50元漲升為4.64元,上升14檔(註:當日收盤價為 4.64元)。
②上開陳國能、陳式良帳戶(德信證券)共計成交買進 95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5.30%,乙○○(太平洋、德 信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791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79.10%,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786張,占當日總成 交量78.60%。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2.20%,同類股指數跌幅為 0.77%,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74%。
⑼90年5月31日
①以乙○○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1時48分44秒至12 時17分33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66元及高於當時成交 價6檔之4.69元及漲停價4.96元之價位,分23筆委託買 進30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53分35秒至13時11分10 秒 成交280張,使成交價由4.63元漲升為4.68元,上升5檔 (註:當日收盤價為4.70元)。
②上開乙○○(太平洋)帳戶共計成交買進428張,占當 日總成交量84.41%。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1.29%,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1.38%,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16%。
⑽90年6月1日
①以乙○○帳戶(德信證券),於11時0分41秒至11時2分 7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27檔之5.000元價格,分2筆委 託買進560張。而前開委託於11時1分7秒至11時6分6秒
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73元漲升為4.90元,上升17檔 (註:當日收盤價為4.75元)。
②上開乙○○帳戶共計成交買進56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45. 34%,陳國能帳戶(太平洋證券)、陳式良帳戶 (德信證券)共計成交賣出95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77.16%,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533張,占當日總 成交量43.15%。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1.06%,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0.50%,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69%。
(11)90年6月5日
①以陳國能帳戶(國票證券),於12時48分26秒至12時56 分40秒,連續以高於當時成交價9檔之4.80元價格,分 10筆委託買進10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48分44秒至12 時56分58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71元漲升為4.78元 ,上升7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78元)。 ②上開陳國能帳戶共計成交買進60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92.02%。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0.42%,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2.18%,大盤指數漲幅則為1.6%。
(12)90年6月6日
①以陳重諴帳戶於12時15分41秒至12時24分19秒,連續以 漲停價5.10元分10筆委託買進100張;而前開委託於12 時16分22秒至12時24分36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82 元漲升為4.89元,上升7檔。另乙○○(太平洋證券) 復於12時51分47秒至12時55分08秒,連續以漲停價5.10 元,分5筆委託買進50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52分12秒 至12時55分32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90元漲升為 4.94元,上升4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93元)。 ②上開乙○○、陳重諴、林天平等帳戶共計成交買進1253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1.52%,陳國能(國票、太平洋 證券)共計成交賣出109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9.62%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04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76.40%。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3.13%,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2.76%,大盤指數漲幅則為3.06%。
(13)90年6月7日
①以陳國能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2時48分46秒至12時55 分42秒,連續以高於當時成交價2至12檔之4.92元及高 於當時成交價15檔之4.95元分9筆委託買進45張;而前 開委託於12時49分41秒至12時57分11秒全部成交,使成
交價由4.80元漲升為4.92元,上升12檔。另乙○○(國 票證券)與陳國能(太平洋證券)帳戶,復於13時06分 24秒至13時14分58秒,連續以漲停價5.25元及4.92元、 4.97元不等之價格,分8筆委託買進650張;而前開委託 於13時7分17秒至13時15分32秒,成交638張,使成交價 由4.92元漲升為4.97元,上升5檔(註:當日收盤價為 4.97元)。
②上開乙○○(國票證券)、陳國能(太平洋證券)等帳 戶共計成交買進75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9.39%,陳國 能(國票證券)共計成交賣出60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70.67%,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22張,占當日總成 交量70.08%。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0.81%,同類股指數跌幅為 3.09%,大盤指數跌幅則為1.28%。
(14)90年6月11日
①以乙○○(太平洋證券)、林天平帳戶,於12時54分43 秒至13時11分44秒,連續以漲停價5.20之價格,分11筆 委託買進848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57分6秒至13 時12 分01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91元漲升為5.05元,上 升10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88元)。
②上開乙○○、林天平帳戶共計成交買進850張,占當日 總成交量82.60%,乙○○(國票證券)、陳國能(太 平洋證券)等帳戶,共計成交賣出759張,占當日總成 交量73.76%,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759張,占當日 總成交量73.76%。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0.41%,同類股指數漲幅為0. 59%,大盤指數漲幅則為0.86%。
(15)90年6月12日
①以乙○○(國票證券)帳戶,於12時48分27秒至13時2 分46秒,連續以漲停價5.2元之價格,分11筆買進500 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49分10秒至13時3分全部成交, 使成交價由4.88元漲升為5.10元,上升14檔(當日收盤 價為5.10元)。
②當日以乙○○、陳國能(太平洋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買 進172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4.97%,陳國能(國票證 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78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3.29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78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43.23%。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4.50%,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1.30%,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09%。
(16)90年6月14日
①以乙○○(太平洋證券)帳戶,於12時17分35秒至12 時27分14秒,連續以漲停價5.25元之價格,分10筆買進 5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20分16秒至12時27分46秒全部 成交,使成交價由4.93元漲升為5.10元,上升9檔(當 日收盤價為5.10元)
②當日以乙○○(太平洋證券)、林天平(國票證券)帳 戶共計成交買進208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8.15%,以 乙○○(國票證券)、陳國能(太平洋證券)帳戶,共 計成交賣出172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1.17%,其中相 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71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1.12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3.44%,同類股指數跌幅為 1.96%,大盤指數跌幅則為1.73%。
(17)90年6月18日
①以乙○○(德信證券)、陳國能(國票證券)帳戶,於 12時53分54秒至13時14分28秒,連續以漲停價5.40元之 價格,分17筆買進259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55分10秒 至13時14分41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94元漲升為 5.25元,上升11檔(當日收盤價為5.25元)。 ②當日以前開乙○○、陳國能帳戶共計成交買進2612張, 占當日總成交量94.98%,以乙○○(太平洋證券)、 林天平(國票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2080張,占當 日總成交量75.63%,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073張 ,占當日總成交量75.38%。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3.96%,同類股指數跌幅為 1.30%,大盤指數跌幅則為1.70%。
(18)90年6月20日
①以乙○○、甲○帳戶,於12時56分12秒至13時5分37秒 ,連續以當時成交價5.15元、5.20元及漲停價5.40元之 價格,分13筆委託買進90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56 分 45秒至13時5分59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5.15元漲升 為5.30元,上升3檔。另以乙○○、甲○、陳式良帳戶 ,復於13時09分17秒至13時24分14秒,連續以高於當時 成交價1檔之5.30元、5.35元價格及漲停價5.40元之價 格,分14筆委託買進3000張;而前開委託於13時09分30 秒至13時24分28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5.25元漲升 為5.40元,上升3檔(註:當日收盤價為5.40元)。 ②上開乙○○、甲○、陳式良等帳戶共計成交買進3974張 ,占當日總成交量87.99%,乙○○、陳國能共計成交 賣出2612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7.83%,其中相對成交
總數量高達254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6.37%。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6.93%,同類股指數跌幅為 0.07%,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20%。
3.而上開附表三之交易未履行交割後,致臺開公司上市股票 價格自90年6 月26日至同月29日止每日均以跌停價收盤, 且股票成交量自同月22日4029張萎縮至400 張,而足以影 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乙節,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96年6 月15日台證密字第0960014978號函及附件證券 行情資料明細表、指數行情資料明細表等附卷可參。 4.是以被告二人之買賣方式,可認被告二人意圖抬高集中交 易市場台開股票之交易價格,而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 買入並以低價賣出,造成交易暢旺之假象。其等間以數個 人頭帳戶同時買入、賣出股票已與常情不符,且其等以高 價買入、低價賣出之方式,如何彌補損失?參以集中交易 市場股票之買賣,原則上委託買入或賣出之價格,不必然 即為交易價格,是由被告二人連續以最高價、低價大量委 託買賣股票,並以前開被告等人下單之價、量相佐,其欲 大筆成交台開股票,以漲停價、跌停價掛進,得以優先成 交,以達交易暢旺之假象,藉由漲停價以抬高成交股價, 其欲炒作股票、抬高股票價格之主觀意圖彰彰甚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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