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99號
ULDV,98,聲,99,200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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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丙○○○即孫秀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對相對人乙○○、丙○○○(即孫秀滿之繼承人)所發板橋三民路郵局第3095、3096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遷移,居所不明,以致 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戶籍謄 本三件、附條件買賣合約及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雲院隆家喜決字第03373 號函影本一件、存證信函二件 、郵局退件信封正本二件為證。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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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