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庭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自芬
送達代收人 林圓
被 告 聯大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參照前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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