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4
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抬頭「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裁定」。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 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抬頭「判決」之記載,顯係「 裁定」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上開 大法官會議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廖淑華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