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調字,98年度,107號
MLDV,98,苗簡調,107,2009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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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調字第107號
原   告 陳秋香即漢揚企業社
被   告 玄通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訂於民國98年6 月4 日14時30分於本院進行調解,調解若不成立,即為訴訟之辯論。
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提出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並提出書狀繕本。
理 由
一、按「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 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 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 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9 條第4 項定有明文,爰裁定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 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定有明文,爰依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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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玄通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