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98年度,145號
MLDV,98,苗簡,145,2009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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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字第145號
原   告 全笙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環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設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路13號2 樓 ,另原告所稱被告支付貨款而簽發2 紙支票,支票付款地均 為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路5 號3 樓,有被告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支票影本2 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2 項、第13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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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笙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