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29號
MLDV,98,消債更,29,2009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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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黎東成
附表:
一、聲請人母親詹春玉、聲請人胞弟古鎮榮、聲請人子女古奇瑋古奇豐、古凱文等人之聲請前兩年內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 財產歸屬清單。
二、聲請人95年12月份薪資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配偶現有無工作?收入多少?如無工作,請提出無法 工作之證明,如有請領失業津貼,亦一併陳報,並提出相關 證明。
四、聲請人於95年10月受傷後,是否有領取任何職業災害之補償 金、津貼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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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