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91號
債 權 人 甲○○○即錦興土木包工業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沅本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
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是否已經清償新臺幣三十萬元部分債務,如已
清償,應減縮該部分請求之範圍。
二、債權人請求之假扣押執行費7,866 元部分,依強制執行法第
28條本即可在執行程序中受償,無須再請求發支付命令,請
審酌是否撤回執行費部分支付命令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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