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837號
MLDV,98,司促,2837,2009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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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37號
債 權 人 新合盛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欄」記載請求金額為「新
  臺幣肆拾萬柒仟壹佰捌拾元」,何以「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記載貨款金額總計為397710元?正確金額為何?請釋明。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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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合盛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