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07號
MLDV,97,訴,307,20090421,3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戊○○
           之1
被上 訴 人 丙○○(乙○○之承受訴訟人)
      甲○○(乙○○之承受訴訟人)
           號
      丁○○(乙○○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307 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610,1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