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896號
MLDM,97,訴,896,20090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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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苗栗縣頭份鎮戶政事務所)
           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雅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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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