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0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2 月6 日
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8年2 月11日收受本院判 決正本,雖於同月20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 ,此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於同年3 月18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已於同年月19日收受上 開命補正裁定,此亦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其迄今 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