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訴字,98年度,17號
HLDM,98,花訴,17,2009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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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花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5204號、第5208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
之1第4項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以:被告甲○○係址設於花蓮縣花 蓮市○○路○段772號「翰學數位輸出中心」之負責人,明知 「基礎化學全譯本(上)、(下)」及「體育運動行政與管 理」2 書,分別係臺灣東華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華公 司)及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揚智公司)所出版 之書籍,竟於民國97年10月7 日前某日,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受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委託,擅自在上址影印前開書籍各 1 冊。嗣為警於97年10月7 日持搜索票至上址查獲,因認被告 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東華公司、揚智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 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依同法 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東華公司、揚智 公司分別具狀表示業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本件告訴,有刑 事撤回告訴狀2份、和解書、調解書等各1份等在卷可按,依 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湯國杰
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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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