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37號
TTDV,98,訴,37,20090424,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知本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樓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又原告 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列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9日以98年度補字第97號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98年4月13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乃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曉蓉

1/1頁


參考資料
知本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