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林傳仁即祭祀公業林勝興管理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