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438號
TNDV,98,訴,438,2009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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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林傳仁即祭祀公業林勝興管理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應以訴狀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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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