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王泰煌即泓義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9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