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29號
TNDV,98,補,129,2009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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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王泰煌即泓義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9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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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