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驊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8年度執全字第782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之工程款債權,聲請本院以98 年度裁全字第69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執該裁定聲請就債 務人即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8年度執 全字第782號執行在案,相對人迄未起訴等情,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執全字第782號保全程序卷宗審核無訛 ,而相對人與聲請人間並無民事訴訟事件或支付命令聲請事 件繫屬本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參。從而,聲 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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