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繼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吳敏寧
法定代理人 鄧翠蘭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吳冠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區○○
路0段000號7樓之4)於民國98年2月26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
傳播工具壹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