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麻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7年5月1日所 簽發之本票7紙,票面金額共新臺幣757,000元,票據號碼為 089876至089878、089880至089883,經提示均未獲兌現,爰 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24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①本票正本 7件②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 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聲請人於民國98年3月2日收受該裁 定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