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
住臺北縣
身分證統
相 對 人 王謙 住臺南縣
身分證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謙 於民國(下同)97年3月11日 邀同第三人王明福共同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①230,000元②230,000③240,000元,到期日均為97年6月30 日,票號①802321②802320③802319號之本票3紙,向聲請 人甲○○、丙○○各借款230,000元,向聲請人乙○○借款 240,000元,合計共7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7年6月30日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700,000元之抵押權 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 7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證 明書影本3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本票3件、建物登記謄本2 件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若先前已
補正者,可免提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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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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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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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縣│玉井鄉 ○○○里段│106-14│旱│3,836.00│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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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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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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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臺南縣玉井鄉│臺南縣玉│1層樓房 │19│19│平│全部│
│ │9 │中正村119之1│井鄉口宵│鋼造 │1.│1.│方│ │
│ │ │0號 │里段106-│ │33│33│公│ │
│ │ │ │14地號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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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
│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走│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廊│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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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4│臺南縣玉井鄉│臺南縣玉│1層樓房 │12│22│14│平│全部│
│ │0 │中正村119號 │井鄉口宵│加強磚造│5.│.8│8.│方│ │
│ │ │ │里段106-│ │48│8 │36│公│ │
│ │ │ │14地號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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