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21號
債 權 人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佶仕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甲○○、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佶仕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補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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