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721號
TNDV,98,司促,5721,20090424,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21號
債 權 人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佶仕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甲○○、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佶仕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補債務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1/1頁


參考資料
佶仕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