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44號
債 權 人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 國98年3月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補影印清晰之退 票理由單、支票正面、背面之影本②釋明是否已交付該購買 之特定燈具,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 3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 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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