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2219號
TNDV,98,司促,12219,200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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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21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 務 人 黃建富即黃吉全
債 務 人 莊華梅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消費款新臺幣56,589元,及其中新臺幣55,021元自民國
  88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點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規定,按前述
  循環信用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遲延利息,但該條款並無約定
  違約金之記載,故債權人請求新臺幣84元之違約金及聲請按
  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與兩造約定不符,是
  超過前開准許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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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