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2147號
TNDV,98,司促,12147,2009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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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147號
債 權 人 甲○
            之2
債 務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乙○○住臺北縣汐止市○○街291號7樓、居臺 中市南屯區○○○路○段782號,均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 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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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