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佑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4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佑元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0行「以新台幣(下 同)7000元之代價,將渠開立之臺南成功大學郵局存款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及提款密碼 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之記載更正為「將渠開立 之臺南成功大學郵局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印鑑章、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子作為借款新台幣(下同)1萬元(扣除利息實拿7千元)之 抵押」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 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姿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