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孫嘉男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
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上午十時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
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意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