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東俊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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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6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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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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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基拓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民生│142,191元 │97年10月7日 │WB0000000 │3個月 │
│ │魯瓊崗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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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基拓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民生│43,313元 │97年10月31日│WB0000000 │4個月 │
│ │魯瓊崗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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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基拓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民生│268,538元 │97年10月31日│WB0000000 │4個月 │
│ │魯瓊崗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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