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學緯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呂秋 律師
複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陳羽筠律師
被 告 傑克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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