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23號
TPDV,98,重訴,23,2009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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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學緯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呂秋 律師
複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陳羽筠律師
被   告 傑克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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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學緯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克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