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98年度,20號
TPDV,98,親,20,200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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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親字第20號
原   告 張紫潔 
被   告 崔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與配偶張修温(民國77年9 月14日死亡),因久 婚不孕,明知原告與2 人無血緣關係,非2 人所親生,竟向 戶政機關辦理原告出生手續,並分別登記其與配偶張修温為 原告之生母與生父。惟原告實非被告自配偶張修温受胎所生 ,其與被告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為求身分明確,依法提起 本訴,求為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 北榮民總醫院親子鑑定報告乙紙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二、陳述:原告確非被告與其配偶張修温親生,被告與原告間並 無親子血緣關係。
理 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 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 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 、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 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 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 又所謂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就確認親子身分存否之訴而言,即 以親子間,是否有血統關係為其基礎事實,是親子身分關係 可作為確認訴訟之標的。本件原告主觀認定其非被告自張修 溫受胎所生,然依原告之戶籍登記,被告為其生母,是兩造 間母子之身分自屬不明確,致原告私法上之親權地位受到不 安之危險,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次查原告與被告分別進行DNA血緣關係鑑定,結果顯示可 以排除原告與被告間之之母子血緣關係,是原告並非被告親 生子女等情,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



總醫院親子鑑定報告乙紙可憑,足認原告戶籍資料上雖登記 為被告之法定婚生子女,然被告並非原告之生母,於血統上 、生物學上,兩造間並無母子血緣關係存在灼明。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非被告自配偶張修温受胎所生,被告 並非其生母,兩造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存在為可採。從而,原 告本於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 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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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