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1年度,340號
KSDM,91,自,340,200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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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四О號
  自 訴 人 甲○○○○ 設
        款有限公司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
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具狀補正此項欠缺,逾期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怡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卅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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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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