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98年度,8384號
TPDV,98,消債核,8384,200904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核字第83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子○○
            樓之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子○○間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 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 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 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 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 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 復為同條例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子○○因信用貸款、現金卡、信用卡 契約而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 權人清冊,以書面向聲請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 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與聲請人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 二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 ,請求裁定予以認可。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債務人 向金融機構辦理前置協商申請書、債權人清冊等資料為證, 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九十八年四月二 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 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潘惠敏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定書二份,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 表暨表決結果一份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 果一份。

1/1頁


參考資料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