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496號
TPDV,98,審重訴,496,200904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49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甲○○(即曹
  永松之繼承人)、乙○○(即曹永松之繼承人)、丙○○(
  即曹永松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947,007元,應繳裁
  判費257,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57,4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