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380號
TPDV,98,審重訴,380,200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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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380號
原   告 丙○○
      乙○○
      甲○○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明威(即大觀天第及台北交響曲自救委員之主
任委員)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00 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繳裁判費新臺幣258,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元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7,9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上述不足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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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