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1662號
TPDV,98,審訴,1662,2009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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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66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七竹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4月8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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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七竹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