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1598號
TPDV,98,審訴,1598,200904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598號
原   告 游蕭燕即茂良實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介興營造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參仟零
     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伍仟零伍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