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98年度,1534號
TPDV,98,審訴,1534,2009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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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53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領航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6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218,1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78元,原告僅
繳納新臺幣7,600 元,尚欠新臺幣5,4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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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領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