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153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領航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6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1,218,1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078元,原告僅
繳納新臺幣7,600 元,尚欠新臺幣5,4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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